从惊艳到惊悚,杨丽萍的律师让我很着急

以下内容没有图,尽量言简意赅。

舞蹈家杨丽萍最近打了个版权官司,告一家云南菜馆侵犯著作权,索赔一百万。

从网上的信息看,起因是云南菜馆使用了傣族舞蹈的剪影,一方坚持剪影属于杨丽萍的创作,另一方则认为这个剪影来自传统舞蹈的经典动作,属于公共版权。

这官司居然会打起来,杨丽萍是个艺术家,她不懂也就算了,律师也不懂就奇怪了。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基本原则之一,我很好奇一个剪影动作,如何举证它属于某人,别人也能做呀,凭什么说那是你,你是觉得世上没有第二个身材窈窕骨骼清奇的舞者了吗?

菜馆的举证就简单多了,要证明那个剪影不是杨丽萍,只要找个有舞蹈功底,身材合适的人,摆出这个造型,百分之百吻合剪影即可,如果觉得脸打得不够爽,还可以找个男的来摆,杀人诛心。

这摆明了会打成笑话的官司,律师是怎么忽悠杨丽萍去干这事的?

关于著作权保护,其实是个双刃剑,保护不够和过度保护都会极大伤害一个社会的创作力。

法官在考虑这类案件时,除了依据基本的法律条款,一般也会推导性思维,也就是如果我这么判,会将社会导向何处?

那么,如果杨丽萍赢了官司,好的,孔雀舞这东西,别人也不要想跳了,这对社会的创造力是有利呢,还是有害呢?

一个很多人都可以做出来的肢体动作,成了某人的专属,莫不是我以后随便摆个造型,就吃版权官司了?那恐怕大家连街也别上了,因为很多拉风的走路方式,也是从古惑仔电影里学来的。

反过来,如果判云南菜馆赢,会不会造成艺术形象被随意地恶意地肆无忌惮地侵犯,抹去你的脸,你的创造就不属于你,打击艺术家的创造力呢。

版权保护的任务是保护独创性,开放公共性,这并不矛盾,只是很难把握独创性和公共性的标准,这要求法官对法律和艺术都相当理解,考验的是综合评判能力。

无论如何,一个案子怎么判,吃亏的是杨丽萍本人,这是上了律师的当,没有好好分析得失。你输了,打脸,你赢了,动的是公共资源的蛋糕,侵犯的是每一个人。

我真替她着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