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內應當知道的領導批示用語!太實用了!


體制內應當知道的領導批示用語!太實用了!


在公文寫作中,公職人員應當知道以下常見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但這隻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報××簽發。”

3.先會籤(複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籤(複核)並報××簽發。”此項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籤後簽發:“請××(單位)會籤並請辦公廳簽發。” 此項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籤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籤”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覆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覆“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籤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籤”、“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複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複核”。

七、批示會籤文件

1.單方會籤的,通常批示“請××會籤”、“請××審籤”。

2.多方會籤的,一般批示“請××、××、××會籤”。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覆”、“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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