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22)紀檢監察機關如何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有關重點對象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常委、監委委員,以及所轄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有關重點對象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的規定。

監督執紀工作是嚴肅的政治工作,要重程序、講規矩,重要事項必須按規定請示報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作出專門部署,其中一項就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這是查辦腐敗案件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改革創新,也是增強監督執紀的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強化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要求的重要舉措。

本條規定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提出要求,明確需要報告的人員範圍,即“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常委、監委委員,以及所轄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既貫徹了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又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突出了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的重點。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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