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東“炮轟”恆大有法律支撐嗎?

這兩天網上對恆大開除于漢超一事議論紛紛,一種觀點認為恆大依照公司規章制度開除於是對的;以前國家著名球星郝海東為首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恆大小題大做,開除是違法的?于漢超作為公眾人物,當街違法塗改車牌,受到社會的廣泛批評和譴責,公安機關對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這是於為其行為應承擔的必然後果!但是,作為恆大一名簽約足球隊員,同時也是一名普通勞動者,他與恆大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適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恆大也有權對其違法行為做出處理。那麼恆大現在以開除的方式處理于漢超究竟合法嗎?郝海東為其發聲有法律支撐嗎?以下筆者做一簡單分析:其一,接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制定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制度,但制度的形成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成文的制度內容必須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當於用人單位的“法律”,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這裡面涉及三個內容:1.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合情。目前,因無法看到恆大制度的具體內容,無法判斷對於漢超開除條款是否符合以上三性,但是有一點毋庸置疑,制度中“開除”的使用肯定欠妥!“開除”是1982年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對職工懲罰最嚴重的一種行政處分,它不僅解除了職工的工作權利,還包涵有名譽和人格上一種處理,開除決定要記入個人檔案,並在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2008年,該條例已被廢止,做為兩個漢字恆大使用也無可厚非,但又怎麼能不與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相聯繫呢?國家尚且廢除這一處罰,恆大卻還在使用,顯然不妥,可是以此判斷違法也於法無據,此開除非彼“開除”!2.對於漢超開除條款制定過程是否經過法定程序?如沒有證據證明經法定程序制定出臺,那完全可以認為恆大違法。3.條款內容,于漢超知曉嗎?同上,如沒有證據證明恆大向於公示或告知條款內容,那同樣完全可以認為恆大違法。其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于漢超被開除,其必然結果就是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恆大是否事先與工會協商,目前,我們從相關報道中未看到有關內容,如未經工會程序,當然可以認為恆大違法。其三,于漢超被拘留一事與恆大開除條款有一一對應關係嗎?因無法看到恆大條款全貌,筆者無法判斷。但法律法規制度等關於懲罰的核心就是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於塗改車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罰款。同理,恆大制度中對於漢超的行為如何界定,與開除有明確的對應關係嗎?如沒有對應關係或生拉硬拽,顯然不妥,也可能構成違法。其四,想說明一點,行政拘留並非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然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政拘留非刑事責任,于漢超被拘留不能適用該條款,所以如以此為據對於漢超開除,也屬違法!

綜上分析,恆大開除于漢超是否違法並不簡單,郝海東為其發聲也並非莽夫之舉!筆者也非常喜歡于漢超,我想包括郝海東在內的眾多人士為於發聲,心情應該都一樣,中國足球已然這樣,難得還有于漢超這樣的技術、球風過硬的球員,如果因此泯然眾人,實在太過於可惜!如今,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於為其行為埋單,自然難咎其責!但是,作為勞動者的一員,于漢超也有權依法主張其權利,筆者以為,如果認定恆大違法,還是希望于漢超吸取教訓,加強自身德行修養,早日重返綠茵場,以精湛的球技、頑強的球風重塑自己的公眾形象!也希望恆大得饒人處且饒人,放於一馬,給他一個改正自己錯誤重塑形象的機會,畢竟於已受到了國家公安機關的嚴厲懲罰,我們再拉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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