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韩照峰
身份证号码:41070251972****4836
性别:男
年龄:48岁
住址:原阳县韩董庄镇焦庵村
执行案号:(2018)豫0725执586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23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韩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豫07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照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款112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700元。韩照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韩照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款112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62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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