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作者|徐箐

最近许多企业财务总监告诉我:他们疫情复工后,最大的任务就是:

“乘机”补充历史以来财务“证据链”。

为什么?

聪明人都知道,税收占财政的比例?大乱之后必有大治的道理,税务机关针对涉税违法的行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就与疫情防范一样是一场常规战。前几天一位建筑企业老总微信@我,说到他们企业去年在税务稽查中,一些费用因为缺乏“证据链”被税务机关补 罚了120多万。他感慨的说:做企业最难的就是对方就不提供票据,为了生存也得配合。根据税收形式分析和每年一度的税务稽查,风险很大,我最近安排财务把近五年业务的证据链尽快补齐。

成也在“证据链”,败也在“证据链”,有备无患,已经成为近期许多企业在强化的一个项工作。

随着税收数据时代快速发展,纳税人法律证据链建立体系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日常涉税处理无法准确的与税务机关执法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每天不确定的税收风险因素都极有可能在不经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并被存留在涉税资料中形成税收疑点。而证明这些疑点的“清白”关键就在是否可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举证的关键点一定是要把握好时机,所谓“时机”就是一定要在税务执法人员做出“疑问”判断的时候,再进行实事求是的“举证”。

尤为注意的是,如果错过这个机会或者随意提供的证据,一旦被税务机关否定,那么存在的问题税务执法人员将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补罚税务处理。

例如:

税务机关在对某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纳税数据检测,发现该企业库存商品与账面数出入较大。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该企业财务经理解释是,药品过期无法销售造成库存账面差异化,并出示了企业内部库存产品盘库说明。针对该企业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认为内部证据缺乏法律效力,仅靠企业一纸不足以作为证据解除库存存在的疑点。

对此,税务机关决定进入该企业进行实地相关证据的采集与核查,经过对该企业“购销合同”采样核查,最终从合同中发现该企业2016、2018年度两年中失效药品产生的损失,共计164469元标明应由厂家负担,根据这一证据,税务执法检查人员确定该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正常损失,对于,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金164469元应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并补缴增值税以及滞纳金和罚款。

这个案例中税务采集的证据链,就是企业合同。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根据多年税务稽查工作阅历,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形成许多的税收补罚以及法律责任,最大的要害就是“证据链”的不完整或者是虚构“证据链”。

如何理解税收证据链?

其含义就是指在纳税人经营中涉税业务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

在数据税务执法中,一般都是先对纳税人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检测分析,如果在检测分析中出现疑点,就会到采集企业实地进行取证,主要证据链采集验证归纳为四种:

一是:法律合同类。

例如:验证纳税人收入真实性,就会通过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信息中交易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易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货物发生时间与地点(三流合一)等等。

二是、会计核算中合法有效的凭据。

例如:主要是针对原始凭证的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进行验证与检测。

三是、各项业务以及相关凭据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的资料。

一般来讲,税务稽查人员对于问题企业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配比判断。如果经过证据链检测核查,证据链也出现异常,那么,税务机关就会延伸追查该企业业务中的A端或者C端。完整证据链的真实性(很多虚开发票团伙,就是这样被发现的)。

原则上是合同、资金、货物、票据、付款凭证、资产配置、用工等多方面应该在业务运行中形成合乎常规的逻辑关系。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涉税日常数据检测分析,其数据显示: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如果根据以上企业税收风险检测,采集以上1-3项证据链还是无法对疑点进行有效的验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检查的证据链的采集就是延伸对会计凭据举证检测。

例如: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库存商品、应收、应付账款、毛利率进行两年财务数据抓取,然后通过增值税税负率检测(提示:预警指标一般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纳税人所属注册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制定指标评析法,根据对异常指标汇总和涉税指标的分析。这种证据链在执法中统称之为二级证据链。

也就是说,这种证据链一般来讲,是针对数据检测分析出现疑点,需要纳税人对疑点举证说明的情况下,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提示注意:这个时候提供的证明资料一定不能是造假,因为检测的疑点告知纳税人的仅是问题展现,并没有详细疑点说明分析的经过,所以提供资料如果虚假就会形成更大的风险。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软件研发企业2018-2019年财务数据进行涉税分析,发现销售费用出现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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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分析,该企业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没有大的变化下,销售费用占与同行业8%相比,其比例基本达到11%。经过到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把差旅费计入销售费用,而且发生金额非常大,按照常规该企业是做技术研发,差旅费占管理费用比例应该在2%左右。

对于这种疑点,税务机关就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据链,就是出差的人员、出差的时间、出差的事由、出差的地点、出差的标准等。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那么就说明该项业务属于虚假费用,最终确定该企业股东以差旅费名义抽取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提示:一般在掌握比例中,可以按照以下比例做参考,但是行业之间是有区别的,我在这里强调的是综合比例。

假设毛利率30%,净利率6%,则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比例合计应不超过20%。一般销售费用占比3%-6%之间,管理费用占比15%-25%之间。

日常涉税风险中,纳税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是不能确定违法事实的成立,这个环节也是纳税人快速 补救证据链的“好时机”。

第一种情况:“税务执法人员在没有取得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绝不允许主观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这项要求是对税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坚持疑错从无“的原则,这个环节也是税务执法人员积极寻找证据的环节。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外贸企业进行数据测评,发现该企业收入与利润突然下滑,而且企业股东出现大额撤资,这样的财务数据虽然出现异常,但是,税务机关绝不会直接判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这种异常是否成立,税务机关会根据问题疑点采集或者通知纳税人提供对异常的”证据链”。后经过实地核查是该企业将业务转让出去,企业停业准备转行所致。取得相关证据后,税务机关就会将这种疑点进行取消。

例如:某企业数据监测结果分析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以上数据说明该企业出现税务疑点,对此某税务为了印证疑点的成立,就会采集可以证明疑点成立的证据。

大家需要记住:如果增值税出现预警,那么延伸采集的一个证据链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例如:延伸证据链的查验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在这个采集结果显示,该企业可能存在收入未上账和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对此,围绕存在的疑点,税务执法人员就会继续追找证明疑点问题存在的证据。

第二种情况: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

这项要求就是强调了,税务执法人员必须是以合法、公开的手段获取证据,对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第三种情况: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前,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这一点对问题纳税人企业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权环节,但是,我在重大案件办公室、以及征管和法规部门工作的时候,很少有纳税人针对税务稽查疑点问题走维权程序。即便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以及行政复议的企业,但还是缺乏完整证据链的举证,最终失去纠正税收处理结果的机会。

第四种情况: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相应处理。

这一点对纳税人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一些客观原因造成少缴税的纳税人,可以证明自己”过错“行为不是主观故意。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实施稽查,发现该企业2018年有210万增值税虚假专用发票,最后该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合同、资金等证据,证明了该企业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于该企业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发生的虚假发票,税法确定为”善意取得”,只要求做增值税进项转出,不实施罚款处理。

所以,纵观以上案例,企业涉税风险管控最大的“妙方”就是经营过程中“证据链”的储备,它存在的重要性,应该成为企业管理者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主流思维。它也是决定企业起伏兴衰的“生命线”。

我在税东家(国际)税收网络商学课程中,不断地讲到,一个好的企业如何赢在“战术”上,首先就学会用税收专业的视线、专业的思维、专业的知识“玩转税收”。

就如巴菲特说过的一句话:“一个好的纳税人是需在投资初期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存,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因为不可能保证自己所有行为在法律的“边界线”上。”

我在上篇文章中说到,现在利用“税收洼地”和“灵活用工”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虚假证据链。故此,这也是税务机关核查和检测的重点。

涉税业务证据链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同的环节,涉及到部门证据链也就有所不同。

所以,纵观以上案例,企业涉税风险管控最大的“妙方”就是经营过程中“证据链”的储备,它存在的重要性,应该成为企业管理者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主流思维。它也是决定企业起伏兴衰的“生命线”。

我在税东家(国际)税收网络商学课程中,不断地讲到,一个好的企业如何赢在“战术”上,首先就学会用税收专业的视线、专业的思维、专业的知识“玩转税收”。

就如巴菲特说过的一句话:“一个好的纳税人是需在投资初期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存,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因为不可能保证自己所有行为都不是法律的“边界线”上。”

我在上篇文章中说到,现在利用“税收洼地”和“灵活用工”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虚假证据链。故此,这也是税务机关核查和检测的重点。

涉税业务证据链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同的环节,涉及到部门证据链也就有所不同。

提示:各部门需要备案的基本证据链

企业财务都在狂补“证据链”,为什么?

还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经营中一些业务往来采取的是电子、微信等,那么微信记录也可以成为证据。

对于税收机关执法涉税问题处理的手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税务执法强调依据法律兼顾合理。即:当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检查问题认定时,如果缺乏税收政策规定依据或者法规模糊,并且与纳税人产生问题的争议时,税务执法人员就会在不违背法律意图与精神的前提下,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

二是禁止溯及既往。税收政策规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适用于发生在税收政策生效、公布或执行起始时间以前的涉税行为。

三是定性争议予以从宽认定。税务机关内部审议时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的,在与税收政策法规不相悖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做出认定。”

税法“溯及既往”概念:指新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的一种原则。

根据这一点,大家可以以此作为对历史账册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清理的条件。

今后,对于纳税人控制税收风险的关键,就在于“税收证据链”的提供,所以,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讲,一定要打破口头说的习惯,因为“说出来”的不如“写出来”的证据有效。

用“证据链”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用“证据链”纠正税务执法结论。

在重“证据”的法制时代,尽快补救残缺的“证据”,以此减少历史涉税问题被追溯的法律责任。

只有可靠的“证据链”才可以让企业历史涉税问题“尘埃落定”。

好的企业管理者首先学会税收战术!

好的财务人员首先学会留存“证据链”!

保护好自己,

挣钱不容易!

这是我今天向大家提前预警想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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