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既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费,劳动者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鹊·鹞丶


楼主你好,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交纳社保费用,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很明显,它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你确实是跟所在的工作单位,属于全日制的劳动用工形式,那么就应该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一个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指的就是每天的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24个小时,那么这种用工时间,就被认定为是全日制的用工,那么就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劳动合同的存续关系,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

那么很明显,你的工作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争议,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进行举报处理这个问题,只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比如说每个月上卡工资的对公账户,那么这个对公账户是你的所在工作单位的对公账户,就可以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那么通过一个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社保小达人


企业不给签劳动合同.又不缴社保.就算签了合同也不一定反还一份给.看看你有没工资单.和去税务局打个人代购代缴个人纳税青单.工牌.工衣.那东西是证明你在企业工作.有了可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谁护合法利益。


风尘飞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签合同,并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2)关于未缴纳社保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




荣凯说法


这种事情多了去。要维权的话得先找公司协商。诚恳地说明原委,看公司会不会采取点补救措施。但这种维权结果一般都行不通。如果是你带的头,有可能你就得离开公司。到劳动局去维权,程序又麻烦,费时又费力。但这是唯一的一条路可走。那就得先在公司收集好证据,比如工资表,值班日记等能证明公司没有给你们签合同和买保险的相关证据。现在比以前要好些,只要证据充分,应该是一告一个准。但最后的结果你以同样得走人,最多公司赔偿你一点经济损失。所以找工作必要找一些正规公司,这样你就没有这些烦脑了。


于是4299


我是在国外一家中国私人老板企业上班(老板是几个人合伙办的)在国内定了合同但注明了不缴社保一个月国内打4000元国外包吃住一个月零用钱40万(合人民币800元左右)回国算帐时扣除,还好不用干活看着黑蛋干。这是自已愿意的没办法,因为在国内缴了1万元,说干1个月返还我也不知道这几个私人老板说话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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