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稅法時間長了,總感覺越學越糊塗,很多我認為板上釘釘的東西,實際上卻大相徑庭,原因就是總有規範性文件出來讓我一頭霧水
前不久,本人發文 ,很明確的支出,租賃的廠房由承租人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最高級別法規就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實際上,這個最高文件說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使用一詞就比較模糊,難道出租方不是使用土地出租嗎?為了糾正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1988年就出臺了國稅地字〔1988〕15號文,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這個文件很明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但是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做擁有土地使用權?是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叫擁有土地使用權,承租方租賃的土地算不算擁有土地使用權?按照我的理解,承租方是有土地使用權的
但是我這觀點馬上就要被推翻了,又是一個文件財稅〔2006〕56號,
該文件比較簡單,雖然明確的是集體土地使用稅問題,但也側面證明了沒有辦理證書不算擁有土地使用權,是不是這個意思
唉,稅法就是這麼弔詭
好了,實務中一般出租方交了土地使用稅,稅務局不會要求承租方交,如果出租方沒交,稅務局會要求承租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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