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不可優先清償死者債務

交通事故的死者,其生前若有債務,那麼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優先用於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呢?

根據前文已經論述的結果: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而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債務清償的前提是繼承了遺產,只拿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等於同時繼承過來債務,沒有債務就沒有債務清償一說。即死亡賠償金不能用於死者生前的債務清償

那如果死者之前欠的債怎麼辦呢?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父債子償?

我國曆來的傳統,就像有句老話“父債子償”。其實這裡也可以清楚的說一下,放在現在這個不一定適用,主要看“父親”在死亡時的遺產夠不夠還。

《繼承法》,其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父債一定子償?不,要看遺產是否繼承

如果夠,“子”只要繼承了遺產就有義務要還。

如果不夠,“子”可以選擇不繼承或者繼承之後僅償還繼承其父親遺產的部分。超出遺產之外的那部分債務,則可以不還。


死亡賠償金不可優先清償債務案例

蕩了不少案例,用判例說話比較有說服力。債權人直接要求用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等要求死者壞債,是不被支持的。


案例一(源於金溪法院網案例評定)

王某婚前借李某30000元一直未還,李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執行到位2000元。後來,王某與洪某結婚。婚後第二年的一天,王某遇車禍死亡,獲死亡賠償金30萬元。王某死後,未留下任何財產。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金溪法院網關於死亡賠償金不能清償債務

最終的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人的債權人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因此,王某的死亡賠償金屬不屬於王某的遺產,不能作為執行財產,用於清償李某的債務。

案例二(河南法制報)

2010年1月2日,我丈夫駕駛摩托車與王某駕駛的麵包車相撞,我丈夫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負主要責任,我丈夫負次要責任。後我和兩個孩子及公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某賠償相應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5萬元。訴訟過程中,王某提起反訴稱,在事故中,其駕駛的麵包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壞,死亡賠償金是我丈夫的遺產,請求法院判令以死亡賠償金賠償其車輛遭受的損失。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不能用於清償債務

答覆是: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減少的收入的補償,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財產,而非死者的個人財產,故不屬於死者的遺產。王某要求你丈夫的法定繼承人以死亡賠償金賠償其車輛損失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三(玉環縣人民法院)

原告玉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家飛、李某、劉某、滕德娥、闞遊芳共同償還原告墊付的醫藥費189357.45元。原因是被告拿到賠款後,沒有及時還原告墊付給給搶救死者的醫療費。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玉環縣人民法院1

判決的結果:繼承遺產應當清償死者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玉環縣人民法院2

一、被告李家飛、李某、劉某、滕德娥在繼承李興澤遺產價值範圍內償付原告玉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醫療費墊付款189357.45元

。此款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二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玉環縣人民法院3

這個簡單解釋下:判決結果還是認為死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可償還債務,僅限於4人繼承的遺產部分內償還前期社會救助基金的墊付的醫藥費。其實換個說法,原告墊付的這個錢基本要不回來了,死者哪裡還有遺產。


死亡賠償金一定不能作為遺產清償債務嗎?

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具體操作仍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

比如2009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47條:

因受害人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賠償或者清償其它債務。

不過再去看近期的合肥中院的解釋,比如2019-3施行的《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把這個去掉了。

道交中死亡賠償金可否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遺產和債務

筆者認為,我國是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共同採用的,死亡賠償金是繼承喪失說拿到的賠償,理應適用於《繼承法》。按照這個思路理解出來,就是債務限額必須在死亡賠償金金額以內

如果死亡賠償金未能夠清償完債務,則與死亡賠償金一起的其他以撫養喪失說拿到的賠償金額(比如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則不可以繼續用於清償債務。

但目前見到的判例多事簡單粗暴的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能清償債務。

清償債務僅限於死者的遺產。

你認為呢?

圖片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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