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可优先清偿死者债务

交通事故的死者,其生前若有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优先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呢?

根据前文已经论述的结果: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债务清偿的前提是继承了遗产,只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等于同时继承过来债务,没有债务就没有债务清偿一说。即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死者生前的债务清偿

那如果死者之前欠的债怎么办呢?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父债子偿?

我国历来的传统,就像有句老话“父债子偿”。其实这里也可以清楚的说一下,放在现在这个不一定适用,主要看“父亲”在死亡时的遗产够不够还。

《继承法》,其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父债一定子偿?不,要看遗产是否继承

如果够,“子”只要继承了遗产就有义务要还。

如果不够,“子”可以选择不继承或者继承之后仅偿还继承其父亲遗产的部分。超出遗产之外的那部分债务,则可以不还。


死亡赔偿金不可优先清偿债务案例

荡了不少案例,用判例说话比较有说服力。债权人直接要求用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要求死者坏债,是不被支持的。


案例一(源于金溪法院网案例评定)

王某婚前借李某30000元一直未还,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2000元。后来,王某与洪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的一天,王某遇车祸死亡,获死亡赔偿金30万元。王某死后,未留下任何财产。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金溪法院网关于死亡赔偿金不能清偿债务

最终的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属不属于王某的遗产,不能作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

案例二(河南法制报)

2010年1月2日,我丈夫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我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我丈夫负次要责任。后我和两个孩子及公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赔偿相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诉讼过程中,王某提起反诉称,在事故中,其驾驶的面包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死亡赔偿金是我丈夫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遭受的损失。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债务

答复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王某要求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三(玉环县人民法院)

原告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家飞、李某、刘某、滕德娥、阚游芳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89357.45元。原因是被告拿到赔款后,没有及时还原告垫付给给抢救死者的医疗费。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玉环县人民法院1

判决的结果:继承遗产应当清偿死者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玉环县人民法院2

一、被告李家飞、李某、刘某、滕德娥在继承李兴泽遗产价值范围内偿付原告玉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费垫付款189357.45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玉环县人民法院3

这个简单解释下:判决结果还是认为死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可偿还债务,仅限于4人继承的遗产部分内偿还前期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的医药费。其实换个说法,原告垫付的这个钱基本要不回来了,死者哪里还有遗产。


死亡赔偿金一定不能作为遗产清偿债务吗?

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具体操作仍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

比如200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7条:

因受害人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赔偿或者清偿其它债务。

不过再去看近期的合肥中院的解释,比如2019-3施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把这个去掉了。

道交中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遗产和债务

笔者认为,我国是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共同采用的,死亡赔偿金是继承丧失说拿到的赔偿,理应适用于《继承法》。按照这个思路理解出来,就是债务限额必须在死亡赔偿金金额以内

如果死亡赔偿金未能够清偿完债务,则与死亡赔偿金一起的其他以抚养丧失说拿到的赔偿金额(比如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则不可以继续用于清偿债务。

但目前见到的判例多事简单粗暴的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仅限于死者的遗产。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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