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股權夫妻撕破臉對抗到底,我“來”“噹噹”噹噹李國慶律師

為股權夫妻撕破臉對抗到底,我“來”“噹噹”噹噹李國慶律師

今天,就讓我旺旺“自薦”“噹噹”噹噹你的律師!為你解憂

導讀

離婚,意味著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除了傳統的房產、存款等財產外,股東權益已漸漸成為離婚案件中夫妻重要爭搶點!

由於股權多會存在共權和私權的衝突,而法律又只是作原則性規定,當然,也很難在立法層面細化,導致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股權分割的問題法院實操中也常常頭痛不已!

還有,股東離婚早非個人私事,特別是“獨腳獸”型企業,若股權處理不當往往會導致公司陷入僵局,重創公司,甚至陷入破產的邊緣。如趕集網楊浩然離婚後財產糾紛、土豆網CEO王微離婚案等都因離婚時未能妥善處理股權而給公司造成重大不利。

可以預見,夫妻店的當當夫婦離婚,給噹噹帶來的衝擊是不可避免的,案件的複雜、證據繁瑣也是不可避免的!

噹噹何去何從?

噹噹夫婦日後是仇,是親,是朋,還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各位看官,先腦補一下,噹噹這瓜很大,得慢慢吃!

今天,就讓我旺旺“自薦”“噹噹”噹噹李國慶的律師!

一、羨夫妻合力生噹噹,嘆今為股權撕破臉!

1996年,李國慶和俞渝邂逅,然後在紐約結婚,噹噹的故事也就開了頭。1999年11月,夫妻倆創辦噹噹網,攜手走過近20年,將夫妻店的當當網打造成全球知名的綜合性網上購物商城,合手締造了傲人戰績,羨煞不少商界大腕,被外傳為一段美好的商業佳話。

為股權夫妻撕破臉對抗到底,我“來”“噹噹”噹噹李國慶律師

遺憾,2019年10月23日,據噹噹創始人李國慶官方微博消息,“從7月底我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俞渝離婚”“10月17日我們雙方收到了法院離婚傳單”。

夫妻創業成功,難道總有一方要“出局”?

據相關網站顯示,目前俞渝持股噹噹比例為64.2%,李國慶為27.51%。時光倒流一下,2010年12月,噹噹上市時,李國慶的股份為38.9%,妻子俞渝的股份只有4.9%。而今,雙方持股比例已經大大反轉。

難怪,李國慶憤憤地訴說“沒想到你最後卻變成了武則天,從我手裡搶走了我一手創辦的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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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別人身上的是“故事”!噹噹創始人李國慶與妻子俞渝現為聯手創辦的“孩子”——噹噹的“股權”而撕破臉對抗到底!開始上演一出現實版的豪門家庭撕逼大戲,撕火正酣,撕不盡誰是誰非!昔日的攜手、陪伴與甜蜜,已成了永遠!

國慶,現狀,你認為是“事故”,還是“故事”呢?

二、“這些年玩財務玩股權我玩不過你”

國慶,以我近20年來歷經的案件來看,其實,所有的離開,都是蓄謀已久!包括但不限於婚前!

只是,國慶你似乎被“蓄”得太深,“謀”得太久了。你被“把我從我為之奮鬥了半生的事業中掃地出門”,被“從我手裡搶走了我一手創辦的當當。”,被“明明是搶權的武則天,卻肆意抹黑我把自己偽裝成受害者,人身攻擊肆意造謠的這種行為實在令人氣憤”,被“但更多的是你的明搶暗奪”,被“境外公司股權這些年已經被你套走了大頭”……一切,我理解你無限憤怒與唏噓!但,國慶,怪誰呢?也怪你當年沒找我當你律師吧!

三、屬夫妻共有財產的股權,國慶,我告訴你法律是如何玩的?

屬你與俞渝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權具體有哪些,我先不想知道。你訴說“這些年玩財務玩股權我玩不過你,但你若要以此為由拖延時間妄圖趁機轉移共同資產,我也決不會再忍讓!境外公司股權這些年已經被你套走了大頭,境內公司股權這一次,咱們就撕破臉對抗到底吧!走到如今,實非得已。”

你憤怒之餘,我們一起聊聊離婚時分割股權(本文不探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很多人第一時間就會想到《婚姻法》,相信國慶你也是。無疑,是的,必需適用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但,僅僅有這,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結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我們來逐一吃吃:

《婚姻法》及其解釋都只作了原則性規定

《婚姻法》

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7條第二款“(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訂)中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綜上可見,就股權分割,婚姻法及其解釋確立了“有平等的處理權”“協商一致”兩大主要原則,同時確立“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一大輔助原則,可見都是原則而不是明確具體的,讓法院操作起來也頗有難度,更多的依靠“協商一致”。

容易“協商一致”嗎?筆者近20年的職業生涯歷經的離婚案中,離婚時夫妻在就股權分割問題能“協商一致”不到5成:有要求分割股權所對應的財產價值,有要求分割股權。

試問,國慶,你與俞渝妻已“撕破臉對抗到底吧”,兩人還能就股權問題“協商一致”嗎?我認為,如果你倆真能“協商一致”,只能說這真是一個奇蹟了!

如果不能協商一致,股權的價值是多少?這,又是一個棘手問題!你可能想到那可以交給評估機構來評定,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問題來了,首先得考慮評估材料是否完備與客觀,由於公司資料問題(如不完整、虛假債務、無法鑑證真實等)而導致評估無法進行,或由於資料問題評估機構多處持保留意見,我可都遇上不少,國慶,你覺得評估材料方面可操作空間大嗎,評估的變數大嗎?其次是,股權價值是動態的,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硬性以一個時點的價值給予評估作價,若評估後為負值那麼就意味股東的配偶將要承擔債務,但是當股權分割完畢後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將對股東的配偶分配又不公平,甚至在評估後分割前經營狀況就發生變化,國慶,你覺不覺得原來的評估已失去了現實意義!國慶,你感嘆“這些年玩財務玩股權我玩不過你”,沒錯,可玩的空間太大了。

國慶,價值問題的確定,總而言之,難呀!你是不是覺得煩呀!還有,誰來承受股權,誰來掏錢給對方,你掏還是她掏,還是大家都爭著掏?這些情況下,咋整?國慶,也是難呀!也煩吧!

面對股權紛爭問題,國慶你與俞渝就算“撕破臉對抗到底吧!”又能如何?法官又會如何斷案呢?這要看我們訴訟的戰略佈局、證據準備、法庭攻防等綜合情況吧。

這一切,我們先讓吃瓜群眾靜候吧!

如果你和俞渝不能協商一致,不按股權的價值分錢而分股權,那,股權又該如何分割呢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又如何呢?

國慶,今天聊了這麼多,看你狀態,你體累,心也累了,這樣吧,你回去好好休息,改天再約時間,你來我辦公室再詳聊吧。

預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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