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普通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然还有这么多的小秘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制作的,载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对事故调查过程和结果,作出的总结评论性意见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所记载的内容,是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是司法机关指控当事人犯罪的重要参考。它不属于行政确认类的公文书证,不属于鉴定类法律文书,也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说明材料类证据,自然不能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有人问,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可能会制作出几种认定书时,大家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两种,简易程序认定书和一般程序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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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木林说,这种回答欠妥,也就是不完全正确的话,朋友们是否会跳起来反对?

我们大家都知道,交警有权处理的涉及车辆通行类的交通事故:

一是,从事故发生的地点上区分的话,主要包括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外的通行事故,自然会分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名称叫法不同,但文书样式一样。

二是,事故认定书从程序上来区分的话,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简易程序,可分为网上认定程序和现场认定程序两种,文书的名称和样式一样。

一般程序,相对复杂,其有完完整整走完整个程序的,也有伤人快速处理程序,逃逸事故的提前申请认定程序,复核后的重新认定程序,以及走执法纠错程序进行的重新认定,更有逃逸事故追责立案之用的临时认定程序。所有按一般程序出具的文书,虽然制作时限和程序设定不同,但文书的名称和样式,在一般情况下,几乎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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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果从事故事实或成因是否被查清来区分的话,可能又得分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个观点可能有朋友会提出质疑,甚至于反对,原因在于,它们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明确规定的两种不同文书。

木林认为,这两个文书虽然名称、样式,甚至于对当事人的后续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影响等不同,但是:

第一,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章节设置来看,它们被同时置于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它们都是通过事故处理一般程序调查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在调查认定主体、程序办理要求、作出结论时限、审批流程设定、查阅复核要求,等等方面,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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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事故基本事实是否查清、成因能否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已经被查清且成因能够判定的,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事故证明。由此不难看出,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不是矛盾的对立关系,而是程度轻重的递进关系。

第三,这两种文书,虽然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但都能够证明该起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从而排除了当事人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外的其他违法和犯罪的可能。

第四,在经过复核程序的重新认定后,这两种文书甚至于可能会发生转换,之前的事故证明被之后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之前的事故认定书被之后的事故证明,分别否定。

网络小文,观点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理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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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观点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中的有关规章条款、条文释义和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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