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非法獵捕、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決定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非法獵捕、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決定

(2020年3月11日黃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切實保障全州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飲食習慣,根據有關法律、決定、行政法規,結合我州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州範圍內禁止獵捕、交易、運輸、倉儲、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此外,禁止食用用於科研實驗、寵物飼養、防害捕殺等非食用用途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尊重地方民俗,在本州區域內不得捕殺食用流浪的家養動物(貓、狗),州、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定期清理家養的流浪動物,對野生動物和家養動物屍體進行清理和無害化處理。因科研實驗、疫病檢測防控、生態環保、防狼鼠害等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嚴格依法依規辦理手續,所獵捕的動物按有關規定作無害化處理,不準交易和食用。

四、農貿市場、生活超市、酒店餐館、電子商務平臺、物流等經營場所不得利用網絡媒體、報刊雜誌、小廣告等載體非法發佈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攬、誘導顧客食用。

五、不得將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醫療單位使用野生動物製品入藥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六、自治州依法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面禁止獵捕、交易、運輸、倉儲、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供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施本決定相關工作。

七、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村(社區)兩委會、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體公民應當自覺增強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獵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八、對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九、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的由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的,由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一、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二、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四、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公安、市場監管和其他負有陸生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五、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州、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七、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通過視察、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十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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