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不特”構成消費欺詐嗎?

作者/王光華律師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9日,李曉東在淘寶網購買了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仙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度五糧液(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為8349元。交易完成後李曉東查詢上述網頁發現,其購買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寶店鋪中標註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等,於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後,李曉東與酒仙公司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雙方於協議簽訂後5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手續,酒仙公司賠償李曉東8394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因酒仙公司未履行該協議,李曉東訴至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請求酒仙公司賠償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

【裁判結果】

被告酒仙公司給付李曉東賠償款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

【律師分析】

“特價不特”、“名優惠實際不優惠”在目前的商場促銷、網絡促銷中比較常見,每年一輪的“雙十一”等各種節日促銷活動,各種優惠、特價鋪天蓋地而來,消費者有可能在促銷活動的刺激下購買了許多優惠價、特價的商品,但實質上價格相對於商品原價並沒有優惠。商家在這場活動中賺足了流量和收益,但是商家在這活動中忽略了一個潛在的風險,即涉嫌消費欺詐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消費者主張賣方消費欺詐舉證要求比較嚴格,現實中維權並不容易,導致商家虛假宣傳、商品質次價高情況相當常見,阻礙了我國居民生活品質的實質性提高。法院認定消費欺詐主要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來認定消費欺詐,消費者舉證難度較大,維權失敗的情況很常見。但是在“特價不特”、“名優惠實際不優惠”等價格方面的虛假宣傳,消費者舉證相對比較容易,也容易獲得法庭的支持。“特價不特”、“名優惠實際不優惠”主要是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五)款:“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本案例是該條款的一個現實性應用,是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一個典型案例,對該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法官對該事件的認定很有代表性:本院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本案被告酒仙網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採用原價與特價相同宣傳方法,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本律師認為:“特價不特”、“名優惠實際不優惠”等價格方面的虛假在現實中很常見,該案例提示了商家在價格方面推廣促銷時可能面臨的一些風險,“優惠價、特價”作為促銷手段一定要落到實處,否則可能觸犯消費欺詐,將可能面臨被消費者三倍索賠的法律風險。本案例對商家、對消費者都很有借鑑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