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0期>為檢察戰“疫”和常態化履職“把脈支招”,六位知名法專家說……

4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一場座談會,為疫情背景下的檢察戰“疫”和常態化履職“把脈支招”。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主持座談會,樊崇義、韓大元等六位知名專家學者應邀出席。特摘要刊發專家學者精彩觀點,敬請關注。

“四大檢察”“十大業務”行穩致遠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樊崇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後,最高檢政治站位高,在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穩定社會治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民群眾有目共睹。

疫情期間,“四大檢察”“十大業務”依舊穩步前進。最高檢結合疫情期間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把握社會發展的脈搏,對檢察業務進行了深入研究,對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業務指導,取得了一些突出成績。比如,根據不同階段刑事犯罪的特點,及時發佈具有普遍性、指導性的典型案例。同時,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治理,依法防控,依法辦案。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嚴把案件事實關、程序關和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對保障經濟社會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對於檢察機關進一步開展戰“疫”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議:

➤ 首先,要明確指導思想。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中提到的兩個關鍵詞作為今後檢察依法戰“疫”工作的指導思想,即堅持底線思維和防控疫情常態化。

➤ 其次,發揮好檢察職能必須精準履行法律監督、法治思維、程序思維,嚴把案件證據關。在任何時候,依法治國、依法辦案的思維底線都不能突破。唯有如此,才能推進依法治國不斷向前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關注到,檢察日報刊登過一篇文章《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就體現了一種檢察擔當。

➤ 再次,建議把中華民族的訴訟文明列入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來研究和建設,讓優秀的訴訟文化深入檢察官內心,防止一有風吹草動就動搖司法理念。

➤ 最後,檢法要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就司法理論和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定期收集整理,坐在一起研討,進行深入溝通。此外,還要進一步完善典型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同類案件辦理中的指導作用,建立健全檢法案例溝通機制,充分發揮檢法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合力作用。

情況特殊,法治不能特殊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大元

我注意到,疫情期間,檢察工作仍堅持不斷創新。在這段特殊時期,人民群眾對法治方面的需求較為強烈,檢察機關將一些司法規定從專業視角及時、清晰地傳遞給社會公眾,增強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在這樣的特殊時期,張軍檢察長在多次講話中強調了一個理念,那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法治是不能特殊的。司法機關必須堅守法治底線,嚴格按照法治辦事。

司法機關是法治的執行者,武器就是法律法規,社會民情有所變化,更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始終關注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權保障,給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我提幾點建議。

➤ 第一,要進一步認識到法治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的重要作用。對於什麼是法治,如何從中國實際出發,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對法治進行定義,習近平總書記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都作了論述。我個人對此的理解是,法治不僅僅是案件發生之後的追責,事後救濟甚至事前預防都是現代法治的重要部分。檢察機關應在努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充分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把法治精神體現在各項檢察工作中。

➤ 第二,要充分認識到後疫情時期我國法治可能面臨的挑戰。比如,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們在疫情特殊時期實行居家隔離等政策,掃描二維碼涉及到隱私權等問題,但是疫情結束後,公民隱私權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檢察機關應深入思考在疫情結束後如何進一步釐清工作思路,關注點現在就要從疫情期間的法治轉向後疫情時期的法治。

➤ 第三,要注重公共秩序和權利保障之間的平衡。人權保障是憲法的重要原則,安全和人權之間,秩序和自由之間,按照法治的原則是可以平衡的。但是在疫情防控的緊急情況下,按照國際慣例,可以強調秩序的重要性、安全的重要性。然而,即使強調安全和秩序優先,也要儘量兼顧人權。對於檢察機關而言,如何在辦案過程中把握好公共秩序和權利保障之間的平衡,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 第四,疫情期間刑事檢察的“曝光率”比較高,疫情結束後,可能會有大量的案件涉及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如何更好地應對,檢察機關需要提前做好預案。

➤ 第五,保護民營企業,最高檢提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能判緩刑的就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目前仍需進一步落實到位。疫情期間,在最高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效保證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以及充分彰顯平等保護理唸的案件相對較少,希望引起關注。

戰“疫”期間的理性司法

和法治思維應予固化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新

在疫情期間,我對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戰“疫”的情況較為關注。最高檢密集發佈了九批50個涉疫情典型案例,向社會公眾展現檢察機關依法戰“疫”的積極能動性,值得肯定。透過這一系列辦理案件的數字,可以說,檢察機關在防控疫情的全國阻擊戰中,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績單。我認為,理念是先行,法治是根本。數字過一段時間大家可能會淡忘,但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維的印跡,會像數學公式一樣牢固地嵌入人們的腦海中。今天,我想結合檢察機關在依法戰“疫”中的成功實例,從理念和法治的視角談談我的想法。

➤ 首先,關於對寬嚴相濟政策的理解。面對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在防控初期,我們側重於嚴厲打擊和震懾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這符合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要旨。但是,我們還需要考慮如何把握從寬。在最高檢公佈的50個典型案例中,在許多案例的法律要旨中出現了從輕情節的描述,在量刑建議上沒有因涉疫情防控就人為地“拔高”處理,這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這個特殊時期,能更科學地將從寬嵌入從嚴中,充分體現出寬嚴相濟的辯證關係。

➤ 其次,關於理性司法。在重拳打擊的司法思路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擴張適用。隨著防控疫情的深入發展,出現了許多複雜的案件情況,例如那些已經確診和疑似病人本身就是疫情的受害者,因此,我們在總體上堅持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下,也應注意區分不同的情況,體現出人文關懷,準確地評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應是簡單地“重拳伺候”。我印象比較深的是青海省檢察機關辦理的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這是疫情期間警方以涉嫌該罪立案偵查的全國第一案而引發廣泛的關注報道。該案後經請示最高檢,青海省檢察機關最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苟某提起公訴。這充分體現出理性司法的立場,可以說對簡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期現狀,踩了一腳“剎車”。這既在法律適用層面上精準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防止了“一刀切”的機械操作和重刑主義,也有利於消除群眾的對抗情緒,有效地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從而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充分表現出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法治化水平。

我有很濃厚的檢察情懷,最後想提三點建議供參考:

➤ 首先,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檢察機關做了大量工作,如何防止疫情結束後將這些好的做法淡忘?我認為,應當圍繞檢察機關的職能尋找出“抓手”,將其固定下來。例如,在此次疫情期間,有些涉及危害公共衛生罪的法條被激活了,比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等。在最高檢發佈的九批50個典型案例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佔到7個,發揮了典型案例的“輕騎兵”指引作用。我建議以此為契機,從大視野上將這個成功的“指揮棒”導向實踐,納入國家公共衛生治理體系的範疇,會同最高法制定關於危害公共衛生犯罪的司法解釋,固化現在的成熟定型的司法經驗。

➤ 其次,最高檢發佈的九批典型案例,在結構和體系上與指導性案例還是有所差別,我建議從這些典型案例中優中選優,將其作為指導性案例,以此強化其指導意義。

➤ 再次,在保護民營經濟的大背景下,檢察機關也發揮了檢察職能作用來保駕護航。但是,面對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現狀,騙取貸款罪的法律適用存在著許多問題。自2006年增設此罪後,相關司法解釋一直未出臺,在很大程度上導致該罪的打擊面過寬,甚至成為貸款類犯罪的“兜底”罪名。為此,“兩高”有必要儘快制定司法解釋,或者發佈指導性案例。

用專業理念指引辦案實踐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車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最高檢充分發揮用專業理念指引全國檢察機關在法治框架內辦案的職能。比如,刑法中有多處涉及危害社會秩序的規定,這個社會秩序包括生產、營業、醫療多種秩序。對此,張軍檢察長指出,“醫療秩序與一般的生產生活秩序要區分,因為它是一線,如果把醫療秩序與其他秩序等量齊觀,就是沒有把握住政策精神。”這一理念將依法戰“疫”的刑事政策導向與具體的罪名連接起來,有利於基層辦案時舉一反三,將刑事司法政策落實到具體的辦案中。

在疫情期間,最高檢通過一套典型案例結合答記者問的組合拳,向社會公眾緊鑼密鼓地傳遞司法動態,這有助於公眾認識自己行為舉止的合法性,瞭解疫情期間國家的法律紅線,切實起到了保障防疫秩序、引導公民配合防疫大局的社會效果。

這次疫情期間,最高檢首次公佈了涉疫情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依法不提起公訴”兩組全國數據。這讓人們對於檢察機關在抗疫情期間的辦案數量和質量,都有了一個直觀的認識,兌現了最高檢向社會公佈檢察業務統計數據的承諾。希望這一公開能夠常態化,在疫情過後也能堅持,而且公開的數據能夠更多、更深入、更全面。比如各個具體犯罪的批捕率和起訴率,季度或者年度的曲線圖、不批捕或者不起訴的類型化的原因等。這其實也是給學界的研究釋放出更多的觀察對象和研究資料,將來有了研究成果,反過來也會進一步反哺於司法實踐。

在制定和把握刑事政策以及理解刑法任務的時候,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過分地侷限於懲罰本身,而是要將犯罪置於整個社會時代背景之下去探究成因,不能忽略外部環境對犯罪行為的影響。

關於刑事政策如何應對突發事件,我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握:

首先,整體的刑事政策必須充分考慮突發事件給社會環境帶來的變動和劇烈影響,在這一背景下制定政策。其次,具體的犯罪類型需要具體的刑事政策。不能對所有犯罪都泛泛表述為從嚴、從寬或者寬嚴相濟,而應當針對突發事件中出現的具體犯罪類型,確立細化、差異性的刑事政策。再次,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要倚重犯罪學。應當先從具體犯罪的發生機理入手,尋找犯罪學上的解釋,辨析突發事件期間的犯罪,與正常社會秩序下出現的同類犯罪之間在成因上的差異。最後,通過犯罪學抵達具體的刑法適用。在藉助犯罪學理論和數據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礎上,對症下藥,劃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寬嚴尺度,然後依靠刑法理論的操作,指引個罪的解釋和適用。

最高檢提出針對民營企業家在經濟領域的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對此我是非常贊成的。但很多實務工作者對此可能理解得還不夠,要麼把它限制得過窄,以為只是重複了疑罪從無,要麼把它擴展得過寬,以為適用於所有的犯罪。

一個案件,捕還是不捕,訴還是不訴,在法律適用層面,有時候可能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當法律效果有多個選項時,就要考慮社會效果。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國家在宏觀政策層面要特殊保護和推進民營經濟,刑事政策上也要體現出這種差異。對於辦案人員說,如果某個民營企業的經濟犯罪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無罪和有罪的觀點且從法理上都說得通的話,就意味著法律效果有不同選項,此時就要選擇不捕、不訴或者不判的觀點,因為這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這樣就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檢察戰“疫”凸顯理性司法引導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這次抗疫,是非司法重大事件中法治化程度最高的一次。這種法治程度的明顯提升,與檢察機關的積極作為密切相關。此次疫情期間,令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是重大的公共利益事件。人民檢察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當然不能置身事外,甚至不能反應遲鈍,而應站在維護公共利益的一線有所作為。這次“大考”,檢察機關提交了一張漂亮的成績單,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優異戰績,也為公共利益做了很多的實事,其成績是紮紮實實的。

➤ 其次,檢察機關本著“依法從嚴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責任”的基本要求,不僅貫徹“從嚴”要求,也嚴守“依法”要求,使“從嚴”與“依法”有機結合在一起。為了解決防疫期間司法規範化問題,最高檢發佈九批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覆蓋疫情防控的多個面向,涉及多個罪名,不但對於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起到指導作用,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有指導作用。這些典型案例,對於社會法治也有塑造作用,通過它們向社會發出了明確信號,疫情防控中法治不會鬆懈,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者,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充分發揮了刑法的懲罰和預防功能。

同時,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為防疫一線辛苦打拼的醫護人員和承擔防疫工作的大量基層組織者、執行者送去安慰,為他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護,讓他們可以安心工作。這彰顯了司法機關的使命感、責任感,也是司法權在國家特定時期良性運作的上佳表現。

➤ 再次,審慎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起到了司法“平衡輪”的作用,彰顯了司法理性的引導功能。在處理疫情期間犯罪案件中,是否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個體情況加以衡量,體現了司法個別化原則。有的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需要進行確診、醫治和隔離,不適合採取逮捕措施。同時,在羈押條件有限的情況下,不予以羈押,也有利於防止羈押場所生成疫情。對於這些案件,暫時採取非羈押措施,更符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有利於實現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權。檢察機關在從嚴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案件的要求下,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靈活的手段實現訴訟目的,有力保障了司法的理性化。

➤ 最後,智能司法、科技手段的應用提升了辦案效率和質量。疫情防控期間,多年來不斷推進的科技手段的司法應用派上大用場,辦案檢察官通過視頻提審、視頻會見、視頻引導偵查等創新辦案手段,提高了辦案效率和質量。這種視頻手段的司法應用,可以克服空間障礙,破除距離難題,避免疫情傳播風險,發揮了特殊時期的特別功效,為今後智能司法提供了借鑑,也凸顯了“智慧檢務”廣泛的應用前景。

近年來,檢察機關對於積極主動履職有了新的更深刻認識,司法敏銳度和權力行使的自覺性和及時性都有明顯提高,許多作為都可圈可點。前有於歡案件最高檢介入的及時性,後有鮑某性侵案件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督導的主動性。此次防疫期間最高檢及時對檢察工作進行典型案例指導和及時提出司法理性化要求,更是令人刮目相看。

罪刑法定原則得以很好貫徹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教授 林維

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以高度的敏銳性和鑑別力,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認識到在當前嚴峻形勢下涉疫情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檢察業務工作,為維護防疫工作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作出了應有貢獻。我想從以下幾方面談一下對檢察機關依法戰“疫”的印象:

➤ 首先,執行落實中央精神迅速全面。疫情防控阻擊戰打響後,最高檢迅速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戰“疫”之初,最高檢就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疫後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系統思考,提出相應對策建議,將法治理念貫徹始終,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環節全面思考問題,真正發揮了法律監督機關的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檢對當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況作了細緻分析,明確態勢,找準問題,精準發力,加強統籌,為依法抗疫奠定了科學基礎。

➤ 其次,司法措施應對及時靈活多樣。犯罪行為與刑罰後果之間的時間間隔越短暫,行為與後果的關聯性就越強烈,法律的昭示和預警作用就越明顯。因此,檢察機關迅速及時地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就具有重要意義。2月6日,“兩高兩部”即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為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應對奠定了紮實基礎,也為具體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引。

同時,檢察機關高頻率、大力度發佈典型案例,為一線司法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極大地推動了戰“疫”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早在2月11日,最高檢就發佈了第一批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從案件發生、檢察介入、作出裁判、案件收集彙總、篩選確定、上報審批等,一系列繁瑣複雜的程序在短短几天時間內完成,充分反映了檢察機關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和工作效率。所選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突出了問題導向,精準解決司法困惑,精準闡明刑事政策,有利於精準打擊防疫特定犯罪。

➤ 再次,堅持罪刑法定、寬嚴相濟原則,堅守法治底線。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間的法治思維最重要最核心的仍然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抗疫時期的刑事司法始終沿著法治軌道前進。越是在特殊時期,法治所蘊含的安定性、正義性和合目的性等價值越發凸顯。越是在面對特殊類型案件時,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事司法的鐵律,就越能體現出其穩定刑事司法秩序、保障人權的平衡器作用。尤其是檢察機關能夠隨著疫情形勢變化推出相應典型案例,例如,第六批典型案例是有關依法從嚴追訴妨害復工復產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對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確認定犯罪性質、推進復工復產發揮了很好的指導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機關準確理解依法從嚴原則,避免一刀切機械執法;準確理解把握從重從快原則,避免過度追訴;準確理解把握依法治理原則,避免刑事打擊簡單化。這些理念不僅僅適用於疫情防控期間,對日常的檢察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對後疫情時期的檢察依法戰“疫”工作,我認為,檢察機關可以在以下幾方面著力:進一步為保障復工復產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加大指導案例的供給量,充分吸收此次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導化經驗,加強對新類型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導;積極探索、拓寬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進一步加強刑事司法理唸的學習、檢察文化的傳播等。

<第2260期>为检察战“疫”和常态化履职“把脉支招”,六位知名法专家说……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郭 偉

編 輯丨李 昂

投稿郵箱丨[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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