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國務院2020年1月7日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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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二、關於工資支付形式:
《條例》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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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工資支付主體:
《條例》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四、工程建設領域的特別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農民工是勞動者,是孩子的父親,父母的子女,為了生計離開家鄉來城裡務工,他們的權利更應該得到社會、法律的保護。作為企業,在僱傭農民工時也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要越過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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