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第13条对刑法分则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直接依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

很多刑法研究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一种十分模糊的表述。然而,结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结合刑事立案标准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可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绝非内涵模糊的随意一笔,而是有着较为明确的内容。

《刑法》第13条规定的全文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但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会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被认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刑法》关于犯罪“危害社会”的排除性规定。危害社会的程度,有时体现在行为情节,有时体现在危害结果,无论是“情节显著轻微”,还是“危害不大”,都意味着其社会危害程度不高,因而不应受刑罚处罚,不是犯罪。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才会真正理解《刑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真正理解一些罪名的构罪条件为何涉及情节或者危害结果。如走私废物罪的构罪前提是情节严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前提是数额较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罪前提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罪名,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和制约。

二、判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

当然,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局限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首先,应参照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刑法》的规定不可能过于具体,具体的“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等等只能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数额”“情节”“危害后果”等具体内容,都是判断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依据。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显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其次,应充分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不能涵盖所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一般只能规定常见的情形,而在具体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使案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征。在具备这种情形时,即便《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也应当依法“不认为是犯罪”。如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有可能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80mg/100ml,但在某些具体情形下,如隔夜酒、挪动车位、紧急抢救伤病人员等,也应当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考虑因素。

由此可见,《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着明确的立法价值和司法价值。其表述的“模糊性”在相当程度上应理解为法律语言合理的“弹性”和“张力”。《刑法》总则在“犯罪”概念中规定这一重要内涵,对《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和制约;对于制定司法解释、开展司法实践,也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它有利于将确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从犯罪行为中排除。

另外,《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虽然貌似相近,但其性质和判断标准完全不同,不可轻易混淆,随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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