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生活]:因車禍死亡,生母、養母與同居男友的賠償金之爭!

因女兒在車禍中死亡,劉某夫婦到法院起訴外孫及與女兒共同生活但末辦結婚登記的女兒男友肖某,要求繼承女兒死亡後保險公司賠付的交通事故賠償金,並將賠償金分成三份,由自己夫婦繼承兩份,外孫繼承一份。

肖某則認為,自己與劉某女兒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並生育了一個兒子,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應按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因素分配。

養母陳某知道後,也加入到訴訟中來。她認為,劉某夫婦雖然是親生父母,但根本未盡為人父母的義務,死者是她撫養大的,一直到出嫁,她應該分得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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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回事呢?

原來,死者小劉在出生後不久,便由陳某抱養,雖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一直由陳某夫婦撫養長大。

後來,小劉認識了肖某,倆人談婚論嫁,在一起共同生活,並生育了一個兒子。因小劉未到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小劉不幸身亡。肖某與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死亡賠償金等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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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密程度、經濟生活狀況、依賴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分配。肖某與死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並生育了一個兒子,是死者生前最為親密的人員。劉某夫婦雖系親生父母,但未盡撫養義務,陳某是養母盡了撫養義務,可以分得一部分。法院判決劉某夫婦、陳某各分配8萬元,其餘歸肖某及其兒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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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兩個關鍵點,需要弄明白。

一是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問題。爭議在於是不是屬於遺產,是遺產則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注意,這是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也就是說應是生前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是發生於死者去世之後,是補償性質,故不屬於遺產,也就不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死亡賠償金按什麼原則來分配呢?對此,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按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經濟生活狀況,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正是考慮了上述因素,肖某與死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且生育了一個兒子。這個年幼的兒子是對這筆賠償金最為依賴的人,故作出上述判決。

平時學學法,對生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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