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刑法對惡魔也無可奈何

4月18日,一名10歲的女孩失蹤,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是一名12歲的男孩將其殺害,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無意外,兇手又可以“逍遙法外”,本文分析一下法律問題。

12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刑法對惡魔也無可奈何


12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

在4月14日,安徽郎溪公安接到報案,一名10歲的女孩楊某婷失蹤,後面經過協查,排除了這名女孩離家出走、被拐賣的可能性。

公安機關在4月17日晚上,將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抓獲,據悉,這是一名出生於2007年7月的男孩,他還沒滿13週歲。

據這名男孩交代,他在4月14日中午將被害人楊某婷殺害,楊某婷的屍體在一處灌木叢中被找到。

女孩的死亡我們深感惋惜,法律能否懲罰這名“惡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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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這個案件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呢?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他是帶著什麼樣的主觀故意。如何分析主觀狀態,就要根據他們的客觀行為進行判斷。

舉個例子,張三拿著刀往李四頭上猛砍三刀,李四命比較硬,沒有死。但是,往別人頭上猛砍,明顯具有殺人的故意,即使李四沒有死,張三但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再來一個例子,甲拿著刀往乙的背上砍了一刀,後面乙流血過多死亡,雖然乙死亡,但是,甲只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這個12歲的男孩構成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要看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暫時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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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17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4週歲: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

>>14至16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6週歲以上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有12歲,也就是說,他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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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怎麼算?

根據最高法司法意見,《刑法》中使用了週歲,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並且需要以日來計算。

以本案為例,這名男孩是在2007年7月出生(筆者當他是1日出生),那麼,在2021年7月1日之前,他犯罪的話,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注意,包括7月1日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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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一直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我們一起看下,其他國家的法律,刑事責任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英國:未滿10歲的兒童,認定無犯罪行為的能力,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德國、日本:14週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

>>法國:13週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

>>美國:大部分的洲不設年齡下限,一般7歲以下不負法律責任,7至12歲推定沒有犯罪能力。

>>韓國:14歲以下不罰。

以上的資料來源於搜索引擎,未必完全準確,僅作參考。對比後可知,我國規定的14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實際上,這樣的規定也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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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會留有案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並且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對犯罪紀錄予以封存。

被封存的卷宗,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利用,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是查不到有案底的。當然了,有些特殊的情況可以查詢,例如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需要,就可以進行查詢。

本案中,這名男孩只有12歲,根本不會被判刑,因此,他不會留有任何案底。

寫在最後

根據前面分析可知,這名12歲的男孩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大家都對他的殺人行為感到憤慨,為這名10歲女孩的死亡感到痛心,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對待14歲以下的惡魔,刑法也無可奈何。

最後,給大家出一道關於年齡的題目:甲在14歲生日當天往乙的杯子裡面投毒,過了兩天之後,乙才把杯子裡的水喝了,然後死亡,甲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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