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活動中的重大誤解行為?一起學習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關於“重大誤解”的法律規定簡潔明瞭,但是卻沒有進一步說明什麼是“重大誤解”行為,我們不妨找一找《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民通意見》第71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更大誤解。

總結 :有了上述規定,似乎對我們理解什麼是“重大誤解”有了幫助。基於上述法律法規,總結以下幾點:1、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對合同的內容產生重大誤解(如對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對方當事人等的錯誤認識,但不能是雞毛蒜皮的小誤解);

2、因為誤解,致使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內心意思不一致;

3、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因誤解遭受損失。




舉例:僅有理論知識顯然是不夠了,下面我們來舉例說明,使大家對“重大誤解”理解更深刻。

例1、小王的爸爸最近過世,過世前告訴小王,家裡有一幅祖傳的王羲之真跡,小王認為自己不會遇到這種好事,所以以為是贗品。於是以2000元價格賣給了小李,並通過郵寄方式讓小李簽收了快遞。事後得知,確實為王羲之真跡,價值連城。

分析:小王對標的物的性質產生認識錯誤,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小王可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8規定撤銷與小李的買賣合同,但小王需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例2、小王的爸爸最近過世,過世前告訴小王,家裡有一幅祖傳的王羲之真跡,經專家鑑定確實是王羲之真跡價值800萬,後小王準備給兒子買學區房便打算將王羲之真跡賣掉,小李看到後覺得市場價有1500萬,以為自己撿了便宜,所以很爽快的以800萬價格買了下來。

分析:小李的行為不屬於重大誤解,小李僅對標的物價值認識錯誤,並未對性質認識錯誤。

例3、小王買到學區房以後,兒子畢業了,學區房用途不大,準備轉手賣掉,小王以100萬的價格出賣給了小李,並且向小李交付了房屋,但是尚未辦理過戶登記。3個月後,政府將該房屋所在地塊規劃為“商業一條街”,新建配套設施,政府出錢免費統一裝修,致使房屋市價猛增至300萬。

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屋性質發生變化是雙方均無法預見的,但小王在作出賣方意思表示的時候對房屋的性質並不存在認識錯誤,因此小王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誤解,不享有合同的撤銷權。

但是小王可以試著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解除買賣合同(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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