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了結婚慶典並一起生活,但沒有辦證,會受婚姻法保護嗎

小趙和女友小馬都21週歲了,談了兩年的戀愛,兩家的老人按照當地的風俗隆重地舉辦了“婚禮”,並宴請了所有的親友及鄉鄰。

婚禮”後,兩個人生活在一起,並生了一個女兒,鄉鄰親友都將他們以夫妻相稱。一次,小趙外出發生車禍,造成七級傷殘。

在處理事故糾紛時,小馬以“妻子”的名義聘請律師和到相關部門交涉遭到拒絕,小馬不是小趙法律上的“妻子”,不能以妻子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為此,小馬很不解,在諮詢了律師後才恍然大悟。那麼,小馬和小趙構成事實婚姻嗎?

.舉辦了結婚慶典並一起生活,但沒有辦證,會受婚姻法保護嗎

結婚的法定婚齡是男22週歲,女20週歲。即使小馬和小趙舉辦了婚禮,生了孩子,後來也許已經到了法定的婚齡,可是,如果雙方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就不受法律保護。

在他們到了法定年齡後,可以補辦登記手續。

在1994年2月新的婚姻登記辦法出臺前,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在一起生活的,可以認為是事實婚姻關係;在該《辦法》出臺後,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在一起生活的,不認為是事實婚姻關係。

因此,小馬和小趙屬於同居關係,應該及時補辦婚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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