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受傷,何種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

案 情 :

2020年3月18日上午11點,某公司突然接到員工哈某的電話,要求公司為自己申報工傷。原來,這一段時間,哈某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居家辦公。在電話中,哈某稱自己居家工作時被家裡電腦桌下的電源線絆倒,導致手臂擦傷、腳踝扭傷,現在正趕往醫院治療。他認為自己這屬於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因此屬於工傷。


公司對此半信半疑,認為一根電源線就能導致如此嚴重的受傷,太不符合邏輯。並且,哈某雖然是居家辦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幹家務或其他原因受傷的。


那麼,職工在居家辦公期間受傷是工傷嗎?在受傷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是否工傷?


居家辦公受傷,何種情形下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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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評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受傷如要認定為工傷,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通常所說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受傷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是由於工作原因造成。


對於居家辦公來說,由於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同意或者安排的情況下在家中辦公的,因此其所居住的房間(含自有、租用以及借用房屋),毫無疑問屬於工作場所。筆者認為,居家辦公期間的工傷認定,其難點主要體現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原因的界定上。


首先是工作時間的認定。與傳統的“朝九晚五”式的單位辦公室辦公不同,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要求更加鬆散化、碎片化,企業更關注對勞動成果的檢查或驗收而不是時間過程,因此,不但每天上午9點到下午5點之間可以被認定為屬於工作時間,甚至不排除其他時間職工也在工作,也可主張為工作時間。畢竟,對工作時間的界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和值班時間。


為避免因職工受傷時是否處於工作時間而引發爭議,筆者建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起管理責任,要明確告知員工居家辦公的“上下班時間",並做好上下班的電子打卡記錄。而勞動者一方如果在非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受傷的,應當圍繞單位是否安排其加班提供證據。在此基礎上,人社部門再結合職工去醫院就診的時間、醫院的診斷證明來綜合判定。


其次是職工受傷是否由於工作原因所致。由於居家辦公期間,勞動者提供勞動時不在用人單位的直接監管視野內,一旦傷亡事故發生,對原因以及過程的描述多數出自員工的“自述”以及家屬的敘述。因此,不排除個別職工違背誠信原則而偽造事故過程,以此達到認定工傷的目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設計將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落在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身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一旦勞動者就其受傷主張是工傷的,用人單位如認為“不屬於工傷”,就要承擔起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支撐不是工傷的結論,人社部門應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只要職工的傷亡事故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人社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通過積極主動的調查取證,發現沒有證據顯示職工不是工作原因受傷,應當從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宗旨出發,認定職工受傷屬於工傷。


結 論 :

本案中,哈某是在居家辦公期間受傷的,已經具備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傷的“兩工”條件,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哈某受傷原因與工作無關,應當認定哈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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