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犯罪手段变化明显: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数量上升


疫情期间犯罪手段变化明显: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数量上升


4月15日,最高检发布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总体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的同时,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同比上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透过刑事检察业务数据,可以看到刑事犯罪案件的变化比较明显,一是案件数量大幅下降,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132914人,同比下降41.8%;决定起诉275450人,同比下降25.7%。我们认为,刑事案件数量下降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些犯罪的实施条件不具备,犯罪案件的发案数本身会降低;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办案也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办案数量会有较大幅度下降。二是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也发生变化,比如,去年全年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最多的危险驾驶罪被盗窃罪代替,受理审查起诉人数排在前十位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降幅最大,受理人数分别为50647人、14554人,同比分别下降40.3%、39.9%。其他像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等常见暴力犯罪下降幅度也比较大,合计受理审查起诉58905人,同比下降30.9%,占总体刑事犯罪的15.9%,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三是犯罪手段变化明显,发布的数据中已经提到,总体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的同时,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同比上升,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18820人,同比上升32.8%。诈骗罪中,利用电信网络手段的情形最为突出,共11414人,同比上升41.6%,占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总数的60.7%,同比增加3.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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