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不高 手段“高”

职务不高 手段“高”

在我们党铁腕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心术不正的腐败官员却开始“另辟蹊径”,表面上打着“借钱”的幌子,实际上却干的是受贿、索贿的勾当。本案的主人公阎双友,职务不算高,涉案金额也不算大,受贿手段却实在是“高”——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老板“谋福利”,然后趁机向对方张口借钱,自己有还款能力却长期不还。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其实质是权力寻租的变种,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犯罪。

不过,再高明的手段,也掩盖不了受贿犯罪的事实。最终,经法院审理,阎双友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刑 3 年 6 个月徒刑并处罚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从工程发包中寻找“商机”

阎双友于2010年11月至2013 年 8 月担任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党委书记,在 2012 年的时候,建昌营镇要开发一个农民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阎双友敏锐地意识到,这个工程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可奈何自己是官员,不能干工程。好好的一块肥肉,却只能眼睁睁地让给别人吃,阎双友又岂能甘心?他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工程发包,还不是我书记说了算?我把这个工程给熟人做,我拿干股,何乐而不为?

这天,阎双友找到了他的熟人高大明(化名),说了农民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事,并称,只要投资,肯定能挣钱。“前期的工作由我来做,保证这个项目给你,但是前提是我必须要占这个项目 35%的股份,最后按股份分红。”

“我当时一听就不乐意了,因为阎双友一分钱不出,张口就要35% 的股份,我觉得他太黑,当时就跟阎双友说现在钱紧张,要考虑考虑。”案发后,高大明如是供述。后来,阎双友又不止一次地找他商量这事,高大明想,既然这个项目能挣钱,阎双友又是这个镇的一把手,肯定能省不少事,也就答应了;但是对于阎双友占 35% 干股的事情,他还是不乐意。

2012 年 9 月份的时候,在阎双友的帮助下,高大明果然中标了,中标之后没多久阎双友就一直给他打电话,追问股份的事情,后来还找到他公司。高大明当时跟他说,你入 35% 的股份,多少你得出点钱吧。阎双友说我哪有钱?有钱我还找你?两人不欢而散。

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在 2012年年底,阎双友又找到高大明,直截了当地表明意思:“兄弟现在项目也拿到了,并且这个项目也挺好的,我现在手头也挺紧的,你给我点小钱花,50 或者 100 的都行。”高大明当时说行,但要看看资金状况。这期间阎双友三番五次地给他打电话要钱,高大明实在没办法了,在 2012 年年底至 2013 年年初的某天,从财务支取了100万元现金,装在了一个盛酒的纸箱子里,然后给阎双友打电话说让他到办公室来一趟。

没过多久阎双友就来了,两人简单寒暄了几句,高大明指着装钱的纸箱子说,二哥,钱给你准备好了,你拿走吧。因为这事两人之前商量过,所以阎双友就直接抱着纸箱子走了。到家之后,阎双友打开箱子一看,里面全是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共 10 捆,每捆 10 沓,每沓1万元,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但高大明坦言,自己并不太乐意给他钱,因为他知道这笔钱肯定有去无回,“阎双友帮助我拿到建昌营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并且帮我处理了很多麻烦,所以阎双友跟我要这 100 万元,应该是让我给他的好处费。”

堂堂书记却到处“借钱”

不过,在阎双友看来,这笔钱却是他借的,算不得索贿。实际上,阎双友与妻子沈某一共向高大明“借款”300 万元。原来,沈某有个弟弟在孟某的铁矿公司做会计,2012 年下半年,孟某说铁矿生意不错,有钱了可以往他这投,到时候按月给利息。之后,沈某的弟弟将这此事告知了姐夫阎双友。阎双友觉得有利可图,但苦于手头没钱,于是就想问高大明借。

沈某后来供称,大概 2012 年10 月份左右,她和阎双友去高大明家,打算跟高大明借钱投到孟某的铁矿上吃点利息。在高大明家中,阎双友跟高大明说有急用,借钱打个短,有钱了陆续还,还说可以写借条,高大明同意了。沈某说:“之后我给高大明写了借条,一共借了300 万元,我和阎双友一共偿还230 万元,剩下的 70 万元本金因为手上没钱就没还了。”

除了找高大明借钱,阎双友还曾找李某借过300万。据李某回忆,大概是 2012 年,阎双友有一天去到他的办公室,说想跟他借 300万元,用半年,并说写借条。李某同意了,之后阎双友给他写了张借条。之后,李某要公司财务人员孙玉柱给阎双友提供的账户转账 300万元。

阎双友用这笔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借了钱总是要还的,眼看约定归还的日子渐渐近了,阎双友又想到了一个人,他就是杨大良(化名)。阎双友担任迁安市建昌营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 2012 年 8 月帮助杨大良中标了迁安市建昌营镇第三完全小学工程。阎双友供述笔录称:我给主管该项目的副镇长张学军打过招呼,我跟张学军说杨大良的企业不错,他们干过几个不错的工程,不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还是工程经验,他都能胜任。张学军说看看吧,他也明白我的意思是想让杨大良中标。“我曾经帮过他那么大的忙,现在我找他‘借’点钱,他肯定不会拒绝。”

2012 年 11 月左右,阎双友约杨大良见面,见面之后,他跟杨大良说,他从李某那借了100万元,现在手头紧,想从杨大良这“倒个坎”,把李某的 100 万元借款给还上。

杨大良后来坦言,迁安市建昌营镇第三完小及幼儿园附属工程是在阎双友的帮助下中标取得的,并且阎双友当时是建昌营镇一把手,也给他帮了不少忙,要不然这个工程不会这么顺利,“我也挣钱了,所以在工程快要完工的时候,阎双友要我帮他还李某 100 万元的欠款,我就替他还了。”

因杨大良跟李某本来就认识,所以他就给李某打电话,说明是阎双友让其帮忙还款 100 万元,李某表示同意。然后,杨大良就让妻子杨某用她的农行卡把钱给李某转过去了。

杨大良后来又称,他给阎双友还 100 万元的欠款是因为阎双友把建昌营镇第三小学的工程给他做了,他也没有给什么表示,所以为他还这 100 万元就算是给他的好处费了。“但是我又觉得 100 万元有点多,所以我暗示他,看他能不能再退给我点;但是他没搭理我,所以我也就知道这 100 万元肯定没戏了。”

借钱幌子掩盖不了受贿事实

纸终究保不住火,2017 年 6月3日,阎双友东窗事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他被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同年 7 月 7 日被批捕。

案发后,阎双友倒也很配合调查,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退缴涉案款 149 万元,同时还主动交代自己在担任迁安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迁安市辉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孟某谋取利益,于 2014年春节前后收受孟某给予的现金 8万元。

2018 年 1 月 2 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阎双友提起公诉。古冶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阎双友对古冶区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为自己辩解称:“以借款名义向杨大良索要100 万元与事实不符,我向他借款有明确的借款理由,是准备偿还他人的借款,通过银行支付的。我在供述中也表示在我方便时偿还杨大良,我有偿还能力、信誉。杨大良的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是由于我这两年集中精力偿还高大明的借款,钱已经还得差不多了。我用高大明、杨大良二人的借款在北京购买房产一套。2017 年我已经想办法筹措资金偿还杨大良,我和他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民事借贷行为,我没有向他索要。”

阎双友的辩护人也提出,阎双友主动交代收受孟某 8 万元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阎双友退赃149 万元,数额已远超犯罪数额;阎双友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其平时表现良好,工作中多次受到奖励,在量刑时,也应予以参考。

古冶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阎双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阎双友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阎双友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杨大良在第三完小工程中提供帮助,后以借款的名义要求杨大良替其偿还李某借款 100 万元;借款后,被告人阎双友有偿还能力但一直没有表示偿还,至案发已有 4 年;另阎双友与杨大良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综合分析,对被告人阎双友及辩护人对该笔款项并非受贿款而系借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阎双友收受孟某 8万元受贿款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阎双友系市纪委发现其违法犯罪问题后,由唐山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并非主动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依法认定为坦白。

古冶区法院于去年 12 月 29日作出判决,依法认定阎双友受贿共计 108 万元,最终,阎双友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阎双友退缴的受贿款108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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