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接种制度
蛋鸡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
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
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1)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
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
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
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鸡群的健康情况,病鸡应暂缓接种,接种
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活苗必须在2小时用完,灭活苗当日用完,
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
(10)对雏鸡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
的影响,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卫生防疫制度
(1)环境卫生条件:
①蛋鸡饲养场的环境质量、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②蛋鸡饲养场的选址符合蛋鸡饲养要求和卫生防疫要求。
③建筑布局: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
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鸡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任何人员
进入鸡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
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3)鸡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食堂不准外购鸡产品及
其制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
诊动物疫病。
鸡场分生活区、生产区,并有防疫隔离带或隔离墙。
生产区内分净道、污道,互不交叉。净道用于运送饲料、用具
和产品,污道用于运送粪便、废弃物。
(6)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
固定专车,并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7)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鸡群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8)鸡舍每天打扫1~2次和定期消毒,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
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鸡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9)病死鸡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装入密封塑料袋中在解剖室解
剖诊断。
(10) 鸡舍通风口设置纱窗或安装铁丝网,防止鸟、兽进入。定期灭
鼠,投放鼠药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进行无害化
处理。
(11)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
-1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消毒制度
1.鸡舍地面为便于冲刷、消毒的水泥地面。首先将鸡舍的房顶、墙
壁、门窗及其它设施冲洗干净,然后关闭门、窗和通风口,为消
毒做好准备。
2.在进鸡前7天,用3%的热火碱水彻底喷洒整个鸡舍进行第一次消
毒,10小时候后通风3~4小时,然后关闭门窗。
3.在进鸡前的6天进行第2次消毒、用2~3倍福尔马林、高钵酸钾
熏蒸鸡舍。舍外用3%的热火碱水喷洒消毒,要求喷洒均,无遗
漏、无死角。消毒后鸡舍门口放脚踏消毒盆,进鸡舍时使用。
4.老鸡场除对鸡舍进行上述消毒处理外,还要把设备用消毒液浸泡、
冲刷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晾干后备用。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
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
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1、鸡场的蛋鸡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
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场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
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
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蛋鸡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
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
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
毒、防止病原传播。
7、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
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1)药品采购由技术部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
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
的供应商。且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技术部门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
验收和保管记录。
(2)饲养人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
罚款100元。
( 3 ),兽医在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服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
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
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
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5)使用抗生素应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
(6)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
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
(7)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
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
涂擦、冲洗等。
(8)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严禁超期用药。
(9) 允许使用的对饲养环境和器具进行消毒的消毒防腐剂,但应符
合NY/T 5033的规定。
(10)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
量标准,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11)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
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2)鸡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
(13)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己经淘汰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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