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规制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单鸽)4月8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检察日报社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梳理了当前平台数据竞争方面的热点问题,并就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规制路径进行了分享。

“在数据领域,经常会被考虑到的是数据共享与抓取时所产生的涉及平台间不正当竞争、数据权属、基于用户意志产生的纠纷等问题,比如说信息共享与抓取时会涉及用户生成的内容、用户身份信息等,这是比较典型的中国问题。”刘晓春表示,数据抓取之外,还有数据共享与交换问题,这里面会涉及到现有案例提出的“三重授权”规则,但要注意这一规则适用的边界。

数据领域还包含数据封闭与垄断的问题,在刘晓春看来,尽管数据垄断问题在中国还没有实践案例,但是研究已经非常多了。“我们在考虑平台垄断问题,也越来越把数据本身作为一个特别的要素来进行考虑。”刘晓春表示,即数据能否会构成垄断,或者数据是否会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这些也是中国现在与将来都在面临的问题。

不仅如此,互联网平台的封杀与屏蔽行为、平台“二选一”等排他性交易以及平台自我强化后通过并购形成的多轮杠杆效应,在刘晓春看来,这些都是当前平台竞争存在的问题。

对于如此新颖且繁杂的问题,如何应对和规制也成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比较直观的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刘晓春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步走,首先判断平台数据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否属于“互联网专条”(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如对恶意不兼容的规制,若不适用,则亦可考虑一般条款的适用。而《反垄断法》则会更多的考虑平台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的地位问题。

事实上,在刘晓春看来,探讨一个平台对于数据控制力范围的利用,到底是落入合法的自由经营权,还是超越了这个权限,不少部门法都可以对它进行评价。“当法律对是否合理、是否违法进行评价时,不一定每种情况都需要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进行考量,毕竟不确定性和执法成本都太高了。”刘晓春表示。

“不仅如此,跟法律并行的其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刘晓春进一步分析说,比如,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规则,它们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尤其是在互联网这个领域,有可能更适合直接对现实发生作用。

在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规制的问题上,对于具体的适用路径与规则创新的方式,刘晓春也有着自己的思考。

“比如说,在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候,除了要进行经济分析,还要考虑是否违反了公认商业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刘晓春说,举个例子,平台的封杀和屏蔽行为,它通常会告诉用户,其他平台的链接不能正常跳转,是从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用户体验更加良好。但是其实可能真正原因并非如此,因此,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了对用户的误导,违背了诚实信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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