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主動要求發生關係,醒來後反口,是否構成強姦?

最近鮑毓明事件持續受到關注,筆者也研究了相關的案例,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案件,醉酒女主動要求發生關係,我們看下,這名倒黴的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醉酒女主動要求發生關係,醒來後反口,是否構成強姦?


案情簡介

陳某(女)與甲、乙、丙是同事,他們4個人在下班之後一起去喝酒。

陳某在喝了很多酒,已經不是很清醒,乙、丙兩人也都喝醉了。

甲由於身體原因,沒有喝酒,於是就開車送他們回家。

送走了乙、丙之後,車上只剩下陳某,甲正準備開車送她回家的時候,陳某要求與甲發生性關係。

甲知道陳某喝醉了,便拒絕,但是陳某多次要求與甲發生性關係,後來,甲便從了。這一切,都被車內的行車記錄儀錄了下來。

第二天,陳某覺得身體狀況奇怪,便問甲,甲告知她情況後,陳某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認為甲強姦了自己。

我們需要討論的是,甲是否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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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違反婦女意願?

有人說,甲與陳某發生性關係,是違反了陳某的意願。為什麼這樣認為呢?很多人的觀點就是,陳某醒來後向公安機關舉報。

認定強姦罪的成立與否,不是以事後的意志或者態度為標準。本案中,甲並沒有實施暴力、脅迫,也不能認定甲有與暴力、脅迫相當的手段。

陳某在酒後反覆要求並最終與甲發生性關係,是完全符合她的真實意志的,起碼是發生關係時的意志。因此,本案難以認定甲利用陳某的醉酒狀態強姦她。

另外,由於陳某的反覆要求發生性關係,也不能認定甲具有強姦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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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規定與司法解釋

關於鮑毓明案件的討論非常多,筆者認為,鮑毓明是否構成強姦,最重要的點就是,被害人是否自願?與前面這個案例一樣,事後的意志或態度不是認定強姦的標準。

《刑法》規定的強姦罪,要以違背婦女意願為前提。《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已滿14週歲女性,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就範而發生性關係的,定強姦罪。

我們可以看到,構成強姦要違背婦女意願,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利用優勢地位同時,也要迫使被害人就範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被害人發生關係時是自願的,但後面告發了,也構成強姦嗎?

寫在最後

鮑毓明是否構成強姦罪,還要看相關的證據,要判斷被害人是否自願或者被迫自願。

後面爆出了鮑毓明與被害人的電話錄音,聽起來兩個人非常像在談戀愛,女孩非常主動(大家可以去聽一下),現在想讓鮑毓明定罪,恐怕又增加了難度。

本文的核心:對於已滿14週歲的女性,是否構成強姦,不應以其事後的意志或態度來認定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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