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縣政府、鄉政府,誰是合法的徵地實施主體?


區政府、縣政府、鄉政府,誰是合法的徵地實施主體?

一、誰是徵地的具體實施主體?

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徵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為兩個層次,分別是兩級主體兩級部門。

(1)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2)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二、徵地,主體的合法性

(一)鄉(鎮)政府是否能合法徵收土地?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規定,徵地的具體實施只能是國土資源局。

鄉(鎮)政府無權實施徵地。因此,徵地是非法的。

鄉(鎮)政府不是徵地的主體。如果它發佈移民安置計劃,公告或補償協議,則沒有法律依據。

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規定:“徵地計劃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和被徵收土地的徵地權。批准文號和收集應予以批准。土地的用途,範圍和範圍應當是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農業人員的安置方式和徵地補償的期限,在鄉(鎮)和村所公佈。土地被收購。 “

在徵收實務中,常見的“以租代徵”,是指鄉(鎮)政府非法實施徵地。

(二)區政府及其土地局是否負責實施徵地?答案是否定的。

1、土地徵用,土地供應轉移或轉讓。

2、法律授權給市、縣級政府,讓其擁有國有土地的行使權。

3、雖然區政府屬於縣政府,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金融系統政府。它不能支付土地補償費和收取土地轉讓費。

(三)是否存在“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是徵地主體?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能否成為土地徵收的主體,目前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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