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寬河道工程,鄉政府、村幹部就能毀壞麥苗,佔用耕地嗎?


為拓寬河道工程,鄉政府、村幹部就能毀壞麥苗,佔用耕地嗎?

案情簡介

家住山東臨沂的趙先生是一位種植麥苗的村民。5天前,村幹部突然在“村微信群”通知:“河邊上種麥子的給打了,沒有補償,有樹的自己砍了賣掉……”通知的第二天,村幹部就帶著鄉政府幹部,把旋耕機開進了麥田要清場,被村民們阻攔而未能實施。後來村民們才聽說是要拓寬河道。

村裡如此莫名行事,又關係村民自身利益,尋求一個說法是村民們的樸素要求。但是面對質疑,鄉政府幹部卻拿不出任何文件、給不出任何交代。當村民們還在殷切等待合理解釋時,5天后的早晨,天剛亮,村幹部、鄉政府幹部以及鄉派出所就再次帶著耕耘器械,把河邊耕地上的麥苗全部清除。

村民們說,河道拓寬工程的相關事宜,村裡、鄉里以及縣裡都沒有任何人跟他們溝通過,如今青苗已經被破壞,隨即就要施工挖河了。

這是面對村裡強行佔地、破壞青苗求助無門,來電向楹庭律師諮詢的一位當事人的經歷。

在徵地拆遷的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情況並不鮮見。


法律分析

分析法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僅憑上述有限的信息,事實還並不清楚全面,但與之相關的4個法律問題可以探討:

無償佔用村民承包的耕地合法嗎?

徵收耕地,應遵循什麼程序才合法?

村委會自治,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村民如何救濟?


1.無償佔用村民承包的耕地合法嗎?

農村村民在自己依法承包經營的耕地上種植作物,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合法徵收、補償,強行佔用村民的耕地是違法的。

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法實施徵收,並且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徵收集體土地,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因此,前文所述“鄉政府、村幹部破壞青苗、佔用耕地”的情形,如果是發生在地方政府徵收土地的過程中,無論是徵收實施主體還是徵收程序,都是違法的;如果是村委會的自治行為,佔用的是村集體的土地,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徵收耕地,應遵循什麼程序才合法?

徵收程序上,要先經有權限的省級政府批准。其中,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這三種情況要經國務院批准(根據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出,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

獲得批准後,縣級以上政府要先完成一系列前期工作,包括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意見、落實有關費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政府才可以申請徵收土地。徵收土地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3.村委會自治,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自治行為要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因此,前文所述“鄉政府、村幹部破壞青苗、佔用耕地”的情形,如果是村委會為拓寬河道而實施的自治行為,那就是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4.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村民如何救濟?

首先,要明確被佔耕地的權屬問題。如果被佔耕地是村民個人經過確權的土地,地方政府為實施河道拓寬工程強行徵收耕地、破壞青苗,屬於違法徵收。村民可以起訴政府行政行為違法,要求恢復土地原狀或者給予補償。如果被佔耕地是村民個人經過確權的土地,村委會實施自治行為,佔用耕地、破壞青苗,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被佔耕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空地,村委會經過村民會議,決定拓寬河道佔用耕地,屬於村民合法的自治行為。村民利用空地種植農作物,且能證明青苗是其所有,那麼村民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青苗毀壞賠償。但是,如果河道兩側範圍內空地明確禁止種植作物,則村民不能要求賠償。

為拓寬河道工程,鄉政府、村幹部就能毀壞麥苗,佔用耕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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