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茅台内供酒”看“职业打假人”

最近一直在看职业打假相关的案例及法律法规,不写点东西出来,还真对不起这么长时间以来自己伏案看过的那些案例。由于“职业打假人”所涉及的内容甚是广泛,笔者一时间也不能完全囊括全部内容,今天笔者就先小试牛刀,结合省高院的案例,解读我国法律对“职业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从“茅台内供酒”看“职业打假人”

案件来源于2019年四川省高院最近的判决书。案件是这样的:2018年3月19日,李想通过淘宝网站向深圳市龙岗区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购买6件共计36瓶“茅台镇内部职工专用酒酱香型红白盒两款53高度白酒直供酒6瓶装”茅台内供酒,单价为799元/瓶,李想于当日13时38分59秒支付货款4794元。收到货物后,李想认为该酒存在质量问题,与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协商退款退货和赔偿事宜无果,诉至人民法院。本案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直至省高院再审,最终以判决结案。本案为什么如此曲折,到了省高院才得以结案?那么我们就一一解析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从“茅台内供酒”看“职业打假人”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分别是:第一、深圳市龙岗区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提供酒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第二,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李想获得十倍赔偿。

针对第一个问题,庭审中,法院得知,李想购买的6件白酒,其中5件为红色包装,1件为白色包装。红色款的外包装上印有“茅台内供酒”字样,包装标注“职工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白色款的外包装上印有“茅台集团内供酒”字样,包装标注“内部特供不得外销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劳动服务公司供应”。而通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告查证,该公司并未生产过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名义生产过“茅台内供酒”涉案“茅台内供酒”为假冒产品,该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等均无法查证。同时,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因为被告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未对其销售的食品做到审慎义务,亦未对进货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进行验证,对涉案白酒的生产来源不明,因此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茅台内供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想承认其购买白酒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打假”。同时被告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还查到,从2017年6月份起,李想作为原告,多次通过诉讼的方式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相关超市、商行等主体惩罚性赔偿,案件达12起之多。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李想系职业打假人。那么,现在问题就出现了,职业打假人李想,是否应当获得十倍的赔偿呢?

本案李想要求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其依据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那么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拒绝十倍赔偿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其根据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本案中,李想的行为并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规定,李想系职业打假人,其购买白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用于“职业打假”,以牟取暴利。因此花间一壶酒食品商行不认可十倍惩罚性赔偿。这种观点也被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所认可。但是省高院最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李想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提审本案,最终支持了十倍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省高院认为,虽然李想在一审中承认自己购买白酒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打假”。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项规定来看,“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该条规定也未排除职业打假人对权利的主张。因此,省高院最终支持了李想的十倍赔偿的请求。

从“茅台内供酒”看“职业打假人”

那么最高院为什么如此规定呢?明知是为了牟取暴利而职业打假,还要支持惩罚性赔偿。其立法目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食品、药品领域,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果食品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明知食品、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将食品药品销售给消费者,这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最高院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打假,而且是仅仅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打假。对于其他领域的知假打假,最高院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这也提醒了我们的生产者、销售者,“打铁还需自身硬”,一定要生产切实合格的食品药品,销售者一定要从正规厂家进货,同时要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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