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判涉案僱主與房主分別承擔65%和15%責任 核心提示 阜南一名七旬瓦工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墜落摔傷。就賠償問題,受傷工人、包工頭和房主三者之間產生了糾紛。近日,二審法院判決涉案僱主和房主均擔責,總計賠償受 ...
法院判涉案僱主與房主分別承擔65%和15%責任
核心提示
阜南一名七旬瓦工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墜落摔傷。就賠償問題,受傷工人、包工頭和房主三者之間產生了糾紛。近日,二審法院判決涉案僱主和房主均擔責,總計賠償受害人損失費12.3萬餘元。
七旬瓦工從二樓墜落摔傷
今年初,阜南村民趙家軍準備蓋二層半樓房,通過朋友介紹,聯繫上包工頭王南。雙方談好相關費用後,無建築專業資格證書的王南,僱傭七旬瓦工劉宏和其他幾位工人前去施工。
為了省事、省工費,施工現場並未設置安全防護網等安全設施。於是不幸的事發生了:在施工時,劉宏不慎從二樓摔下,致腦挫傷、腰椎骨折等。
經過近兩個月的住院治療,劉宏花去醫療費15萬餘元。期間,王南為其支付了近7萬元的醫療費。
事後,對此一大筆醫療費,房主和包工頭均不願繼續支付。無奈之下,劉宏只好訴諸法院。
法院判涉案包工頭和房主均擔責
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趙家軍將建二層半樓房主體工程承包給被告王南,而原告劉宏在王南承包工程中提供勞務時受傷,事實清楚,所以原告劉宏和被告王南之間形成了僱傭勞動關係。由於王南無建築專業資質,施工過程中也未採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保障安全施工,王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宏作為施工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意識到在高處施工的危險性,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摔傷,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王南的賠償責任。而趙家軍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建築資質的王南,存在選任過失,也具有一定過錯。
根據本案發生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酌定被告王南賠償原告劉宏事故損失的65%,被告趙家軍賠償原告劉宏事故損失的15%,原告劉宏自行承擔事故損失的20%。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南賠償原告劉宏各項損失10萬餘元,被告趙家軍賠償各項損失2.3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王南和趙家軍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在農村建築市場中,因缺乏專業資質、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引發傷亡事故的現象並不鮮見。這些事故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一些施工隊是臨時組建的游擊隊,大都沒有建築專業資質。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傷亡損失巨大的情況下,涉事各方都會推卸責任,結果就會引發民事糾紛案。
法官提醒,建築施工時,不管是房主、承建人,還是施工人員,都應當充分考慮到可能會降臨的意外事故及事故責任。建議房主儘量找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承建方也應聘請專業的工程人員,同時也要做好現場安全保障措施等,這樣才能更好地規避安全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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