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地三定方案出炉,一地执法支队揭牌

湖南长沙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如下:


一、主要职责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市级(含内五区以及长沙高新区,下同)交通运输方面涉及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船舶检验监督、渔船检验监督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承担长沙市所辖范围类高速公路路政和省管干线航道航政执法职责;承担市级查处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职责;完成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


二、内设机构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内设机构23个: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管理科)、治超指导科、投诉处理科、执法保障科、行政处罚科、安全应急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芙蓉执法大队、天心执法大队、岳麓执法大队、开福执法大队、雨花执法大队、高新执法大队、公交执法大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出租执法大队、危货运输执法大队、水上执法大队、湘江枢纽执法大队、高速公路执法大队、机动执法大队(工程质量执法大队),均为正科级。


另设机关党组织、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73名(含先行从市本级事业编制总量中预增省下放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编制,待省正式核拨后予以冲销)。领导职数为:局长(副处职)1名,副局长(正科职)4名,纪检监察负责人(正科职)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职)2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组织纪检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主任各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职(副科职)42名。


四、其他事项


不再保留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路政执法大队(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城郊分局、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超限监测所),其使用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0名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回统一管理。


江西永丰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厅字〔2019〕16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9〕9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办发〔2019〕1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办发〔2019〕3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和管理下,整合市公路局永丰分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县港航管理所、藤田交通管理所、县交通运输治超站等部门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及原农业局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县本级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渡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渡口管理、港口行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县辖区内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渡口管理、港口行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实施;负责监督指导派驻在乡镇的基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本县辖区内三级及以下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县道、乡道、村道中的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除外)和权限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


(四)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


(五)完成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大队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内部协调、对外联络、宣传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接待、信访、督办、网络舆情等工作。负责大队党建、群团工作;负责大队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待遇、教育培训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执行上级财务、会计和统计管理法规;负责大队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上报、调整、决算及执行工作;负责大队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单位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单位有关设备技术管理及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执法装备(如执法设施及设备、执法制服)的采购、维护和管理工作。


2.法规安监股。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工作及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内信用体系建设。参与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和相关材料工作,做好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备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全县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执行全县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综治、维稳以及有关安全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和备案工作。


3.道路运输执法股。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违反客货运输、客货站场管理、城市客运、驾驶员培训及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违章的案件查处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水路运输执法股。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及相关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违反水路运输、渡口管理、港口行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章的案件查处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公路执法股。负责本县辖区内公路路政执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违反公路路政执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违章的案件查处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工程质量监督股。负责本县辖区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县辖区权限内违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章的案件查处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3名(编制来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编制6名,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4名,县渡口管理站编制2名,县港航管理所编制3名,县交通局藤田交通管理所编制7名,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编制5名,县交通运输治超站编制6名)。


领导职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大队长1名(局长兼任),副大队长2名。


第六条 不再保留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渡口管理站、县港航管理所、县交通局藤田交通管理所、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县交通运输治超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马鞍山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挂牌


4月8日上午,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马鞍山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马鞍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和马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一支队三中心”的成立是扎实推进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标志。至此,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管理服务新模式上线,交通运输事业开启新的征程。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地三定方案出炉,一地执法支队揭牌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市本级和市辖区、市属开发园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方面执法职能,承担全市和全市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等执法职能,承担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马鞍山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


马鞍山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为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承担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职能。


马鞍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马鞍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为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市本级及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公路管理服务职能。


马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马鞍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为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市本级及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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