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0万元!“辣妹子”起诉“洪松”:长得像,是你的错

三湘都市报4月14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说起“辣妹子”辣椒酱,是湖南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众多湖湘游子心中“家的味道”。然而,“洪松”牌辣椒酱的外包装却设计得与其相似,两家公司为此闹上了公堂。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洪松”牌辣椒酱的销售系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辣妹子”辣椒酱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装潢酷似,两辣酱公司对簿公堂

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益阳)生产的“辣妹子”辣椒酱一上市,就采用红白金配色包装及简笔画头像,十年如一日,让人一看就能辨认。而益阳洪松食品公司生产的“洪松”牌辣椒酱,圆柱状铁罐、铁罐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各要素的排列组合,与“辣妹子”牌辣椒酱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赔偿10万元!“辣妹子”起诉“洪松”:长得像,是你的错
赔偿10万元!“辣妹子”起诉“洪松”:长得像,是你的错

发现益阳洪松食品公司及长沙市雨花区香专调料商出售侵权产品后,湖南辣妹子食品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判两被告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向其索赔50万元。

法院现场比对发现,与“辣妹子”辣椒酱外包装相比,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红色部分,只是将“辣妹子”文字标识替换成了拼音;在白色部分,涉案侵权产品对简笔画头像稍作改变并翻转。由此,法院认定侵权产品与正品极其相似。

法院:易造成混淆,属不正当竞争

明明包装稍做了改变,为何还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两产品属同类产品,均突出自上而下红、白、金三色搭配的色彩组合,均在前后白底色上分别使用了女子侧身简笔画头像。通过整体观察,颜色组合、简笔画头像及排列位置、文字排列是双方装潢中最显著的部分,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构成各自装潢的主要部分。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主要部分极其相似,不同之处均属于细微的、不引人注意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原告辣妹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辣妹子”牌辣椒酱自1997年投入市场,销售范围广,有作为知名商品受行政、司法保护的记录,故原告生产的“辣妹子”牌辣椒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故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现已生效。

“商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莫打‘擦边球’。”该案承办法官曹淑伟说,包装装潢不同于商标,权利人不能直接从商标权的角度去保护包装装潢。但包装装潢本身也承载了权利人的信誉。擅自使用与别人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产生混淆,即使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关系维权,首先要求其商品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打这类官司,证据一定要准备充分,否则难心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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