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的互認:全球AEO制度的“試金石”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外貿進出口經受了嚴峻的考驗,有人說是受影響“最嚴重”的行業,似乎也不無道理。

為應對疫情影響,海關、商務、稅務、交通等部門出臺多項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復工復產,增強出口競爭力,幫助外貿行業早日走出困境。

在國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時候,世界範圍內的疫情形勢發生著巨大變化,已有超過140個國家和地區出現疫情,世衛組織已經宣佈歐洲成為疫情流行的中心。外貿進出口行業面臨的人力、物流、市場、原材料和成品等壓力來源,已經從國內的轉為國外。而且,世界範圍內的國際貿易,都受到疫情的嚴重影響。

中國海關與其他國家(地區)海關間的AEO互認一直是AEO這塊“金字招牌”的3大主打優勢之一(其他2個分別是:海關便利優惠、多個政府部門的聯合激勵),疫情面前,互認措施落實是否到位,既考驗我國海關的推進力度,也可以檢驗國外互認海關的實際執行力度,同時還需要AEO企業的主動參與實踐,而且,對於今後持續保持AEO的吸引力也有著重要的示範意義,已經成為全球AEO制度的“試金石”。

在已經實現AEO互認的37個國家(地區)的具體措施中,均包括了在國際貿易受突發事件影響時給予AEO企業特殊待遇的內容。

我們按照實現互認時間的倒序,整理了這些特殊待遇(僅摘錄受突發事件影響的特殊待遇,不代表所有互認措施):

白俄羅斯(2019.7.24起):

實施快速通關,包括在國際貿易中斷並恢復後優先通關。

日本(2019.6.1起):

在主要基礎設施從貿易中斷恢復後,最大程度上為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

以色列(2018.10.1起):

貿易中斷恢復後優先辦理手續。

瑞士(2017.9.1起):

對因安全警報級別提高、邊境關閉、自然災害、緊急情況或其他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貿易中斷,在貿易恢復後海關將給予AEO企業貨物優先和快速通關的便利待遇。

新西蘭(2017.7.1起):

在中斷的國際貿易恢復時提供快速通關。

臺灣(2016.10.1起部分海關試點):

非常時期優先處置。

歐盟28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克羅地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2015.11.1起):

貿易連續運行保障機制。

香港(2014.5.18起陸路口岸互認,2014.9.1起全面互認):

非常時期優先處置。

韓國(2014.4.1起):

非常時期的優先處置。

新加坡(2013.3.15起):

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中斷,盡力提供快速通關。

疫情在實際上已經造成國際貿易不同程度的“中斷”,根據AEO互認措施,互認國家(地區)的海關應當對互認對方的AEO企業給予“快速通關”、“優先通關”、“優先辦理手續”、“優先和快速通關”、“優先處置”、“連續運行保障”等特殊待遇。

一方面,中國海關應當對從互認國家(地區)進口貨物中對方AEO企業的貨物通關按照約定給予特殊待遇;

另一方面,與中國海關實現互認的國家(地區)海關對於中國出口貨物裡中國海關AEO企業的貨物通關按照約定給予特殊待遇。

如何檢驗?

對於中國的進口商而言,無論自己是不是中國海關的AEO企業,只要出口商是所在國家(地區)海關的AEO企業,對方國家(地區)海關已經與中國海關實現互認,進口貨物時就應當享受互認約定的特殊待遇。

對於中國的出口商而言,無論進口商是不是所在國家(地區)海關的AEO企業,只要自己是中國海關的AEO企業,對方國家(地區)海關已經與中國海關實現互認,出口貨物在對方海關通關時也應當享受互認約定的特殊待遇。

舉例:

中國A公司從日本B公司進口貨物,A公司不是中國海關AEO企業,但B公司是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那麼,A公司在進口通關時就應當享受中國海關給予的“最大程度上為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的待遇。

中國C公司向德國D公司出口貨物,C公司是中國海關AEO企業,但D公司不是歐盟海關的“安全AEO認證企業(AEOS)”或者“簡化海關手續及安全AEO認證企業(AEOC/AEOS)”,德國海關也應當在D公司進口該貨物時提供符合“貿易連續運行保障機制”的特殊待遇。

所以,中國進口商在通關時的感受可以檢驗中國海關落實AEO互認的力度,中國出口商的貨物在互認國家(地區)通關時的感受可以檢驗對方落實AEO互認的力度。

需要重點提示:

1.進出口商能否真正享受到包括特殊待遇在內的所有AEO互認便利,有賴於中外各國(地區)海關的努力,但前提是進出口商準確申報AEO信息。

以中國海關為例,進口商在進口報關單上準確填寫對方企業在對方海關的AEO代碼,是海關給予互認便利的前提,海關係統會自動捕捉該字段信息,給予便利。假如進口商沒有準確填寫,海關就無法判別,也就無法給予便利。

我們在《英國脫歐,海關AEO互認存變數》一文中對於中英企業享受AEO互認便利的“準確申報”前提有過具體介紹,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具體申報要求,中方企業進口的應參照中國海關的報關單填制規範具體要求,中方企業出口的,對方應參照互認公告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海關具體要求。

2.進出口商能否真正享受到包括特殊待遇在內的所有AEO互認優惠,還要以“實現互認”為前提。

我們反覆強調,“實現互認”與“互認安排”、“互認計劃”不可混為一談,原因就在於僅是“安排”或者“計劃”,雙方的企業都是無法真正享受到AEO互認便利的,只有“實現互認”的,在報關單上填報相關信息才能夠享受便利。

例如:中國海關與巴西海關於2019年10月25日簽署雙方AEO制度的《互認安排》,但截至目前,仍未“實現互認”,也就是說,當前,無論是中國進口商進口巴西海關AEO企業的貨物,還是中國海關AEO企業向巴西出口貨物,仍然無法享受到互認的便利。


疫情面前的互認:全球AEO制度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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