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信息不適用“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作出了特別的解釋說明,為便於在工作中準確地適用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為戰勝疫情護航,及時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必要對該罪作出進一步準確的認識,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依據《刑法》第409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而設立的。然而就條文中“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行為而言,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也可能構成“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或“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或甚至可能構成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刑法罪名的規定,既是法定的權力,也是法律解釋的淵源,罪名是對刑法條文的總結,另一方面看,也可以理解為是對刑法條文進一步的細化解釋。所以,本文的撰寫依據不僅包括刑法具體條文,也包括對最高院規定罪名的文意理解。下面就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其他各類似行為罪名之間的區別聯繫穿插說明如下: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特徵:

1、該罪名之所以沒有定名為:“傳染病防治不負責任罪”或者是其他的罪名,是基於最高審判機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對刑法條文的全面理解、解釋和適用。故,罪名應當作為司法實踐的一個指導依據。據此,“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行為主要特徵是“失職”,而失職的對象是“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行為。

2、該罪客觀行為的內容界定在“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結果發生”而不是其他行為。依據文意解釋,這裡的“導致”應該理解為“直接導致”,不包括“間接導致”。所以說,如果其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不是直接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原因,例如只是導致傳染病防治措施滯後,或者是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預警滯後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3、從主觀方面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主觀罪過方面是過失,過失的對象是傳染病防治職責,即對該職責的過失。而不是對危害後果的過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其主觀過失的客觀行為表現必須是“失職”,不包含主觀上輕慢、遊戲、戲弄的成分。

如果主觀方面不是過失而是故意,即: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結果發生的行為,這已經與刑法中已經所列明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具有相同的危害性質、相當的危害程度和更嚴重的危害後果那麼就可能構成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故意是不僅是指直接故意,而且包括間接故意,

例如:疾控醫療專家在明知向政府和民眾提供不會人傳人的虛假信息(簡稱:造謠)會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級別降低、疫情加劇蔓延危害公共安全,而依然作出平安無事的專家結論,有意放任疫情蔓延後果的發生,那麼他們主觀上具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間接犯罪故意。此時應注意的是:其對嚴重不負責任造謠行為而言,是直接故意,但該造謠行為只是其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個側面直觀表現,就對其謠言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而言,他們是持放任心態的,屬於間接犯罪故意。這是從犯罪構成上準確區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 如果單純地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責,而否定其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罪過,那麼就是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屬於客觀歸罪,違反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原則。

4、從主體方面看,本罪的主體是僅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是獲得委託授權的其他準工作人員。如果是疾控中心或者是醫院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僅僅“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結果發生”並不構成犯罪。除非因此發生了“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的嚴重後果,則涉嫌構成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二、翫忽職守罪則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不同,因二者的量刑差別較大,極易認定錯誤放縱犯罪。區別如下:

1、首先要明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並不是“翫忽職守罪”的真正意義意義上的子罪名,必須區別,二者不存在包容關係。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犯罪行為的後果不同,前者的行為後果是“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而後者的行為後果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者的內涵和外延不一致。如果因“傳染病防治失職”不但“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而且也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那麼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應對行為人適用刑罰更重的翫忽職守罪處罰。

2、二者主觀罪過的客觀表現明顯不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中“失職”的含義是“沒有盡到職責”,不存在對其職責抱有玩弄、戲弄、遊戲心態而導致忽視、輕視職責的外在客觀表現。而“翫忽職守”則不同,包括國家衛生行政機關在內的任何國家機關職位的設立都是依法設置的,享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充滿了國家和人民的殷切期望,翫忽職守的根本性危害和罪過實質上是對國家和人民殷切希望的輕慢、遊戲心態,是人性的罪惡使然。例如作為疾控衛生醫療專家接受政府委託在履職期間,在症狀明顯、病情顯著惡化危及生命的烈性傳染病發病初期,非但不認真履行會診、監測、排查等職責,反而公開發布有悖於衛生常識和生活常理的謠言,導致政府和民眾對疫情防控措施滯後,傳染病蔓延,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巨大的後果。這實際上不僅是失職,而且是對其職責的褻瀆。對這樣的犯罪行為不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論之,應當以涉嫌翫忽職守罪處罰。

三、要區別間接故意與過失犯罪差異,即,要注意區別行為人在應當預見卻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與明知危害社會卻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之間的區別。特別是“應當預見”與“明知”的區別。例如,假如有疾控專家在明知疫情來臨,拒不向政府提出警示,卻在發佈天下太平的謠言同時,偷偷地利用已經掌握的疫情人傳人資料搶先發表國際醫學論文,為自己博取名利,放任疫情的蔓延。造成國家、民眾的生命、財產損失巨大。而該疾控專家在推卸責任時的理由是“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傳人的疫情發生和論文使用的是回顧性資料。對此應當認定:1、該專家對疫情發生的事實是明知的;2、專家明知其向政府隱瞞了其根本沒有發現“人不會傳染人的證據”的事實;3、該專家咬定“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傳人”的言論證明了專家放任其瀆職行為對疫情防控危害後果的發生;4、專家對自己謠言的危害後果是明知的。據此,該專家涉嫌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此提供下列刑法條文,供讀者體會: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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