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忽悠人,招搖撞騙被判刑

近日,由寧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蘇某招搖撞騙罪一案,法院以招搖撞騙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蘇某與謝某相識,期間蘇某稱是寧明縣公安局民警。2019年7月15日,蘇某謊稱城中派出所要拍賣扣押毒販的800多隻羊,按照市場價這批羊需要人民幣10萬元,但是派出所內部人員購買只需人民幣4萬元。謝某見有利可圖,隨即聯繫胡某、麻某商討共同出資購買羊。胡某、麻某表示需要見過蘇某之後再做定奪,於是胡某、麻某跟隨謝某來到蘇某位於寧明縣城中鎮的家中,見到蘇某身穿警察制服且佩戴警用肩章、胸章,便信以為真,最後商定由謝某等三人出資2.5萬元、蘇某出資1.5萬元共同買羊。次日,謝某等人攜帶2.5萬元現金到寧明縣城中鎮百寧菜市場路口交給蘇某。事後,蘇某找各種理由推脫、不接電話,最後導致案發。

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蘇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依法對蘇某提起公訴,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利字旁邊一把刀,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請大家務必注意在謀取利益時一定要是正當利益,一定要依法依規,當你嚴格依法依規謀利時,騙子就不會有可乘之機。

普法小貼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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