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會計法律,勞動仲裁參加人有這 4 類!

勞動仲裁機構、勞動仲裁參加人和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仲裁機構

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簡稱仲裁院)。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仲裁參加人

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 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共同當事人。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當事人代表。發生爭議的勞動者方在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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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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