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政策法規問題處理對策


疫情影響下,企業用工政策法規問題處理對策


第一部分

用人單位因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應當如何應對?

answer:

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


政策分析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同時根據《(2008)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企業可以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統籌安排年休假。


需注意的是,當單位需要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辦法的,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單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並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的方式處理較為穩妥。


第二部分

用人單位受到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想要“裁員”,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和履行哪些法律流程?

answer: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裁員的,

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依法和法定程序進行裁員。

裁員通常適用於四種情形:

1、破產重整;

2、經營嚴重困難;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

4、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裁員人數要求:

經濟性裁員人數要求:裁減人員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啟動經濟性裁員程序。

說明: 經濟性裁員針對的是20名以上員工,或雖不足20名員工但佔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批量裁員,屬於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方式之一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用人單位履行嚴格的程序要求:即在正式裁員前,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且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部分

裁員需要經過什麼法定程序?

answer:

1、提前說明: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注意既可以向工會說明情況,也可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酌情選擇。

2、 報告程序:

裁減人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即實行政府部門備案制。


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老)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裁員後給員工的賠付標準

answer:

通常情況下,當公司裁員時履行了法定程序的,那麼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經濟補償金。

即工作一年1年折抵1個月工資;

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工作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部分

用人單位受到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想採取“停工停產”的方式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停工停產的程序如何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停產停工的程序

但停產停工畢竟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仍然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停產停工應符合一定的條件

企業停產停工必須是善意的;確實是因為企業自身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企業重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為員工安排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鑑於立法缺失,當前司法機關通過自由裁量方式,認定停工停產的合理性。

廣東省在2008年的時候由於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企業處於停產停工的邊緣,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2008年12月8日頒佈了《關於印發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後續處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通知。作為企業停產停工的規範性文件,並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另外,該《指引》的第二部分僅粗略的規定了停產停工前向員工說明情況的前置程序,具體規定如下:“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採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並依法作出解釋答覆。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請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並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鑑於立法及政策的缺失,我們建議可將該指引作為參考意見,具體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並徵求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回覆意見為準。


第四部分

停產停工期間員工的工資發放標準?

answer: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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