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債權人三大權利與舉證義務 借出去的錢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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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把錢借給別人的是債權人,從別人手裡借錢的稱為債務人。那麼,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債權人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接下來國警懸賞網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債權人3大權利,它們分別是:代位權、轉讓權、免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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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欠錢的債務人,如不積極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合法利益,那麼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權利。


簡單說,因為小A不積極催收小B欠自己的錢,導致自己沒錢還給債主S,那麼S可申請行使代位權,繞過小A直接從小B那裡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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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有以下特點:


代位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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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權

在日常生活中債權轉讓最常見的形式,就是把債務轉賣給第三方,如小A因為急用錢,將未到期債券打折轉賣給小S。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債權人發現自己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金錢,仍無力讓債務人如約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就將債權以很低價格轉讓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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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如果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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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規定,以下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如基於個人信任關係發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等等。


此外,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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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債務權


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


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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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免除意思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如損害第三人利益,不得免除。此外,債務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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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責任從來都是雙生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債權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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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執行階段,如法院窮盡現有調查手段,認為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債權人認為其具實際還款能力的,也有舉證對方財產,提供相關線索的義務。


對很多不擅長、沒時間調查對方真實財產情況的債權人來說,通過合法途徑發佈懸賞,面向職業司法賞金獵人與知情人有償徵集對方隱匿轉移財產的證據,不失為一種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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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執行理念先進的法院及其媒體合作平臺,申請執行人可發佈懸賞徵集“失信被執行人”財產、行蹤線索,通過豐厚的賞金獲得尚未被法院掌握的線索、證據。

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匿名舉報一個人人喊打的老賴,就能從動輒數十、上百、上千萬的標的額中,按百分比領取賞金!

不僅老賴周圍的普通人會心動;懂得合法高效尋找證據的職業賞金獵人會行動;對老賴瞭解較深的知情人,也會選擇站在正義與法理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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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委託法院或合作互聯網平臺(如京津冀地區的國警懸賞網)發佈懸賞,需簽署具法律效力委託協議,自願承諾支付固定賞金或案件標的額的一部分,作為線索提供者的合法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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