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重要法條逐條解讀之第10條

《企業破產法》重要法條逐條解讀之第10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解讀】

本條第1款圖示:


《企業破產法》重要法條逐條解讀之第10條

本條第2款“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主要指的是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以及大股東(本法第70條)提起的破產重整申請。

本條第2款圖示:


《企業破產法》重要法條逐條解讀之第10條

由於破產案件一般都比較複雜,因此本條第3款規定了經上一級法院批准,裁定受理期限可以延長15日,且沒有限定可以延長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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