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本報訊 (記者何 可)為加強我國地理標誌保護,統一和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我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適用範圍及樣式、機構職責、使用人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

《辦法》規定,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的地理標誌標準代號或批准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並加註商標註冊號。

《辦法》還規定,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資格。對於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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