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一男子大膽索要“過路財”被判刑

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

要想從此過

留下過路財

明溪一男子大胆索要“过路财”被判刑

還真是!

這麼Low的橋段真有人玩

為此還把自己送到監獄去了

明溪一男子大胆索要“过路财”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害人徐某承包位於明溪縣夏陽鄉某山場,並申請了採伐許可證,進行林木開採。被告人張某根向採伐工作人員詢問如何從山場中非法獲利,並得知山場不存在權屬糾紛,但有些地方的村民會以過橋費、過路費等名義向承包山場的人索取費用。爾後,採伐工作人員在山場採伐過程中被村民阻攔。被告人張某根通過電話與被害人徐某聯繫,謊稱山場存在糾紛,不能砍伐,要其低價轉讓或者給錢,否則不讓木頭從山上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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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徐某因採伐遭阻攔,為了能夠在採伐期限內完工,將被告人張某根約至明溪飯店協商。被告人張某根向被害人徐某提出若不將山場低價轉讓或者給人民幣10萬元,那麼山場的木頭將無法運出山場,徐某未同意,雙方未談攏。期間,被害人徐某因怕山場停工而致採伐證過期無法採伐,多次與被告人張某根聯繫減少索要的價額。最後,被告張某根同意收取5萬元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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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期間,被告人張某根辯稱自己不是敲詐勒索,而是幫助徐某協調某部隊與村民關係而需要的費用。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徐某購買山場後,依法辦理了採伐許可證,運輸時需經過某部隊駐地部隊營區,當時徐某早已經與部隊協商清楚,部隊為徐某頒發了通行證。被告人張某根庭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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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根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張某根曾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根的非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根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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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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