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一男子大胆索要“过路财”被判刑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

要想从此过

留下过路财

明溪一男子大胆索要“过路财”被判刑

还真是!

这么Low的桥段真有人玩

为此还把自己送到监狱去了

明溪一男子大胆索要“过路财”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害人徐某承包位于明溪县夏阳乡某山场,并申请了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开采。被告人张某根向采伐工作人员询问如何从山场中非法获利,并得知山场不存在权属纠纷,但有些地方的村民会以过桥费、过路费等名义向承包山场的人索取费用。尔后,采伐工作人员在山场采伐过程中被村民阻拦。被告人张某根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徐某联系,谎称山场存在纠纷,不能砍伐,要其低价转让或者给钱,否则不让木头从山上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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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徐某因采伐遭阻拦,为了能够在采伐期限内完工,将被告人张某根约至明溪饭店协商。被告人张某根向被害人徐某提出若不将山场低价转让或者给人民币10万元,那么山场的木头将无法运出山场,徐某未同意,双方未谈拢。期间,被害人徐某因怕山场停工而致采伐证过期无法采伐,多次与被告人张某根联系减少索要的价额。最后,被告张某根同意收取5万元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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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根辩称自己不是敲诈勒索,而是帮助徐某协调某部队与村民关系而需要的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徐某购买山场后,依法办理了采伐许可证,运输时需经过某部队驻地部队营区,当时徐某早已经与部队协商清楚,部队为徐某颁发了通行证。被告人张某根庭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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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根曾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根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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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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