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姐姐稱弟弟和女孩並非養父女,網友評:想用情侶關係脫罪?

4月11日,高管涉嫌性侵養女案持續發酵,不少明星紛紛聲援受害女孩,聲討鮑毓明。

鮑毓明姐姐稱弟弟和女孩並非養父女,網友評:想用情侶關係脫罪?

有媒體就該事件致電了鮑毓明的姐姐,在採訪裡,記者問到鮑毓明姐姐是否知道兩人關係。

鮑毓明姐姐回答:鮑毓明和報案女孩並非女孩自述的父女關係,而且女孩和她的生母曾去過鮑毓明老家見過父母。

記著發問:去年的時候她和她媽媽都去過老家是吧。

鮑毓明的姐姐很肯定地回答:是的,我相信公安機關會做出公正的處理,會調查清楚這起案件的。我們也很期待這個案件能夠儘快水落石出。

記者再次發問:您提到他們根本就不是父女關係?鮑毓明姐姐:對,這點是肯定的。

記者:他們是戀人關係嗎?鮑毓明姐姐含糊其辭地回應稱:這點還是等公安機關通報吧……

鮑毓明姐姐稱弟弟和女孩並非養父女,網友評:想用情侶關係脫罪?

網友們紛紛評論:這是要把鮑毓明與養女的關係往情侶上引啊,如果兩人關係真被定性成情侶,那也不存在什麼強暴和性侵了,鮑毓明這是要全身而退的節奏啊。

或許,這一切早被老謀深算的鮑毓明算準了,他是個有著20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法律人,他對法律條文比誰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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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條規定:“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按照強姦罪論處。”

也就是說,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再受這條法律的庇護。女孩第一次被侵犯,就在她剛滿14週歲後。現在她想要搬倒鮑毓明這座大山,就需要找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被侵犯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鮑毓明是1972年生人,至今未婚。女孩是2001年生人,兩人相差:29歲。在法律的定義中,他們並不構成收養關係。

鮑毓明面對媒體時的回應,一再強調:“我不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事情說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滴水不漏地把每句話都精準地踩在法律的臨界點上。

還有鮑毓明姐姐現在的回應,足以證明鮑毓明真的很有可能會把女孩和自己的關係往情侶方面定性,如果真的如此,女孩維權就更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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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有著“全國十佳總法律顧問”的身份,或許他早就暗中做好了精密的加減法,圈出了法律力有未逮的灰色交集地帶,然後遊走其中,有恃無恐。

他知道從法律層面來講,和未滿14歲的女孩發生關係,無論是否自願,都視為性侵。而年滿14歲之後,除非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女孩“非自願”,否則,他真的可能輕鬆逃脫法律的制裁,無法構成犯罪。

所以,即便如今事情曝光,鮑毓明的所作所為遭到全網怒斥,他依然可以臉不紅心不跳地反稱:“她是恩將仇報。”

有文化的流氓太可怕,況且他還有錢有勢。最後,還是希望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能公正處理,還女孩一個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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