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別人按喇叭將人打傷被判賠償又獲刑,“路怒”莫觸法!

“路怒症”就是帶著憤怒去開車,俗稱“開鬥氣車”,在交通違法行為上表現為強行變道、超車、違法搶行、不按規定讓行等。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數據顯示,近年來,因“路怒症”引發的交通事故起數呈逐年上升趨勢,因“路怒”引發犯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數。4月9日,靈寶一司機因不滿後車司機按幾下喇叭將其打傷,不僅賠償對方10萬元,還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不滿別人按喇叭將人打傷被判賠償又獲刑,“路怒”莫觸法!

基本案情

“當初是自己對交通規則不熟悉,後面車司機就是按幾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頭,我就衝動之下開車追上去,和那名司機發生衝突,現在想來真的是後悔自己當初的行為……”當被告人申某收到靈寶市人民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說道。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8日早晨,在靈寶市函谷路某小區門前路邊,被告人申某在等紅綠燈時,因被害人蘇某在其後面按喇叭催促,使被告人申某違反交通規則,被告人一氣之下追上被害人與其發生爭執,引發打架,致蘇某左腿受傷。經法醫鑑定,蘇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申某與被害人蘇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申某賠償蘇某損失10萬元,被害人蘇某對被告人申某表示諒解。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申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決

靈寶法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後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申某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寬處理,並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當初是自己對交通規則不熟悉,後面車司機就是按幾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頭,我就衝動之下開車追上去,和那名司機發生衝突,現在想來真的是後悔自己當初的行為……”當被告人申某收到靈寶市人民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說道。

法官提醒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隨著城市汽車普及率的提高,司機朋友更要遵章守紀、文明駕駛,學會謙讓和體諒,切勿做“路怒族”,意氣用事導致一時衝動而觸犯法律,等到冷靜下來,卻已經追悔莫及。

延伸閱讀

路怒症的幾種表現

1

開車“罵人”成常態

2

駕車情緒容易失控,一點兒堵車或碰擦就有動手衝動

3

喜歡跟人“頂牛”,故意攔擋別人進入自己車道

4

開車時和不開車時脾氣、情緒像兩個人

5

前面車輛稍慢就不停鳴喇叭或打閃燈

6

危險駕駛,包括突然剎車或加速、跟車過近等

“路怒”者容易觸犯的法律問題

“路怒”之時強行超車,“怒”出交通肇事罪

案例2016年5月9日上午,沈某駕駛奔馳轎車在石橋路遇到杜某駕駛的本田轎車,就準備超車避開杜某,可他往左打方向,前面的本田車就往左開,他往右打方向,本田車就往右開,如此持續了好幾分鐘。沈某尋了個空當超車成功後,便擋在本田車前不肯避讓,還故意急剎車。杜某氣急之下,一踩油門欲強行超車,由於操作不當撞翻了奔馳車,沈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其刑事拘留。

點評這是一起因開鬥氣車而引發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交通違法行為,且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杜某開鬥氣車,又違法強行超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滿別人按喇叭將人打傷被判賠償又獲刑,“路怒”莫觸法!

“路怒”別車,“怒”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5年6月24日下午,姜某駕駛麵包車前往開發區接其親朋五人,行駛至某路口時,黃某駕駛的車輛阻礙了姜某正常行駛,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後經勸解平息。當雙方車輛行駛至某公路時,姜某欲超車,黃某不讓,並多次變道和佔道。車行駛至阜陽北路與龍湖大道向北800米處時,黃某降低車速,在側前方逼迫姜某車輛靠左邊行駛,最終導致姜某的麵包車側翻,車上六人受傷(均為輕微傷),車輛受損。黃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點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與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屬於故意犯罪,共同本質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法定刑也相同,即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危險方法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險方法,如駕車衝撞人群、醉駕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擴散病菌等。

公路上車多且車速較快,胡亂變線不僅違法,而且潛在交通危害極大。黃某為了阻止姜某超車,多次減速變道,這顯然是一種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從主觀方面看,黃某明知對方車上載有多人,逼堵對方車輛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卻放任該危害後果發生,其行為顯然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路怒”暴打對方,“怒”出尋釁滋事罪

案例2015年5月3日14時12分,張某駕車駛過立交橋時,車輛一直處於從左往右第三車道。此時,駕車並處於第二車道的盧女士突然切換到第三條車道,別了張某,張某急剎車導致車內的幼兒受驚大哭,車也被逼出了三環主道,險釀事故。張某“路怒症”爆發,追上盧女士反別一下後迅速向前行駛,盧女士又加速追趕上來,再別張某,並搖下車窗大吼。之後,張某將車子向左轉向並停車,盧女士也被逼停。張某下車後將盧女士暴力拉下車拳打腳踢,暴打時間長約2分鐘。經診斷,盧女士面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盪。張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點評

本案中,盧女士有錯在先,但並不意味著張某打人就“情有可原”,盧女士捱打就是咎由自取。在現代法治語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惡制惡”的濫施私刑行為,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的構成不以傷害程度為要件,只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即可。本案中,張某為發洩憤怒,將盧女士強行拖拽下車,當街暴打時間長約2分鐘,造成盧女士面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盪,應當屬於性質惡劣,其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由於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想象競合犯的關係,應當選擇一個重罪處理。如果盧女士不構成重傷,對張某應按尋釁滋事罪處理;如果構成重傷,則應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路怒症”發作除會引發上述犯罪外,還會引發殺人、故意毀壞財物、危險駕駛、聚眾鬥毆等犯罪。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請“路怒族”息怒,文明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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