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20年4月15日是我國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4月13日至4月19日為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週。
不要以為間諜與反間諜的“故事”只是出現在影片中,不要以為反間諜工作離我們很遙遠,其實,反間諜工作不僅是國家安全機關的事,更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01 什麼是間諜行為?
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02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瞭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1、致全市廣大市民群眾的一封信
2、東臺人,你有綠碼嗎?
本期監製丨小東 編審丨小鹿 主編丨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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