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因张先生是承租人不予补偿,公租房承租人真的没有补偿吗

房屋位于x市××××号,登记产权人为x公司,此房屋为公租房,房屋产权证号为x城镇字第××号。张先生长期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17年5月25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x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张先生居住房屋位于本次征收的范围内。征收部门因张先生是承租人不予补偿,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征收部门因张先生是承租人不予补偿,公租房承租人真的没有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虽然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应当正视的是,公房租赁作为我国实行住房福利化制度下的产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具有重大财产权益的公法权利,实践中在我国仍存在大量的公房租赁情形。因公房租赁权的特性,公房承租人事实上以准所有权人身份对承租公房享有相应权利,在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时依法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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