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赶紧看!安顺的出租人、承租人,你需要办理这些手续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关于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正确处理服务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并结合西秀区实际,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赶紧看!安顺的出租人、承租人,你需要办理这些手续

一、出租人、承租人应履行的责任

1、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要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以及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外国人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外国人信息的。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有违法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6、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7、阻碍工商、房管、税务、卫健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以及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

8、对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

9、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10、在房屋租赁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11、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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