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說“四功五法”中的“法”

讀了《中國京劇》2017年3月刊載的《說“四功五法”》一文,不禁想到,關於這個話題,多年來爭論不休,各抒己見,至今也沒議論出個眾所認同的說法,全都是一己之見,甚至不乏牽強附會之說。程硯秋大師給改了,俞振飛大師有異議,也沒立住。

竊以為,“手眼身法步”就是“手眼身法步”,其源出有自,本非始自戲曲,是沿襲武術之論而來。《中國傳統武術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11月版)一書中說 :“習武者,從練外形,如‘手、眼、身、法、步’,到無法再提高的困境中,道家為他們提供了更上一層樓的理論和方法,即練內氣。”武術諺語中也說:“外練手、眼、身、法、步,內練精神氣力功。”在京劇形成之前,這話早就有了,被京劇拿過來襲用了兩百來年。既然有一定道理,何必推翻另改新說呢?不是多此一舉嗎?

論來論去,癥結就是糾纏在一個“法”字上。曾讀趙樸初所著《佛教常識答問》(上海辭書出版社 1999 年 7 月版),他回答佛教對“法”字的解釋是 :“任持自性,軌生物解”,“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的特有的性質和相狀,有它一定軌則,使人看到便可以瞭解是何物。例如水,它保持著它的溼性,它有水的一定軌則,使人一見便生起水的瞭解 ;反過來說,如果一件東西沒有溼性,它的軌則不同於水的軌則,便不能生起水的瞭解。”這段話使我受到莫大啟示。戲曲表演中所說的“法”,也應當指的是“一定的軌則”。戲曲表演有它本身的美學原則、藝術個性和相狀特點。同是“手、眼、身、法、步”,它與武術、舞蹈、雜技、體操就各有不同,絕非一模一樣 ;即使同是“戲劇”,它與話劇、舞劇、歌劇、音樂劇也各自有別。戲曲應該是戲曲的,就是靠“法”來規範。俞振飛曾說 :“(它)似乎應是指手、眼、身、步的相互聯繫與相互協調,指身體各部位訓練中的規範、法則與相互協調。”他還說 :舞臺上的表演“要講究美,還是離不開‘法’字”。演員身體各部位的聯繫與協調都是由“法”管著的。(見《俞振飛藝術論集》第287至288頁)也曾聽王榮增兄說過,戲曲界老前輩也有“手為勢,眼為靈,身為主,法為源,步為根”的說法。“法”實指戲曲表演所不能背離的矩矱,否則就不是戲曲了,如失去了溼性,就不是水了一樣,它是主宰戲曲表演意念和神韻的技法。

《辭源》(第1748頁)在“法”字詞條釋文第三項中說:“法:標準,模式。《管子·七法》:而“衡石、鬥斛、角量”,都說的是古代量器、衡器的名稱。由此引申開來,可以說“法”即是檢測舞臺表演形態的“度、量、衡”。遵照“法”做到精準、恰切就合格,被認可。短缺、過火,另一相狀,就不是戲曲的。

演員自幼學藝時,教師要求學生練得準確、規範,基本功才算紮實,否則,“山東胳膊,直隸腿,無法度,無規格”,就過不去。作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京劇,為什麼非要“明”師出高徒,為什麼非要口傳心授,才能真正代代相傳呢?“師父不明弟子拙”,就教不出真正夠格、名副其實的戲曲演員,或者教出來的不像戲曲演員。關鍵就是一個“法”字的欠缺,背離了戲曲的“一定軌則”。

戲曲的“法”,雖然是從表演形態說起的,然而就戲曲整體的特性而言,也離不開一個“法”字。即使有人想要“變法”,也不可變成另外一種性質和相狀,那樣的話就離京劇十萬八千里了。一個好的編戲人、排戲人、演戲人、唱腔舞美設計人,無不應當是一個不背離戲曲軌則,堅守本體,嚴謹駕馭,良性創新的好手,如此才能編創出觀眾愛看,演員愛演,製作精良,魅力無窮,能夠流傳久遠的好戲來。

本文由頭條號“京劇之聲"發佈,鈕驃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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