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四功五法”中的“法”

读了《中国京剧》2017年3月刊载的《说“四功五法”》一文,不禁想到,关于这个话题,多年来争论不休,各抒己见,至今也没议论出个众所认同的说法,全都是一己之见,甚至不乏牵强附会之说。程砚秋大师给改了,俞振飞大师有异议,也没立住。

窃以为,“手眼身法步”就是“手眼身法步”,其源出有自,本非始自戏曲,是沿袭武术之论而来。《中国传统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一书中说 :“习武者,从练外形,如‘手、眼、身、法、步’,到无法再提高的困境中,道家为他们提供了更上一层楼的理论和方法,即练内气。”武术谚语中也说:“外练手、眼、身、法、步,内练精神气力功。”在京剧形成之前,这话早就有了,被京剧拿过来袭用了两百来年。既然有一定道理,何必推翻另改新说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论来论去,症结就是纠缠在一个“法”字上。曾读赵朴初所著《佛教常识答问》(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 年 7 月版),他回答佛教对“法”字的解释是 :“任持自性,轨生物解”,“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的特有的性质和相状,有它一定轨则,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例如水,它保持着它的湿性,它有水的一定轨则,使人一见便生起水的了解 ;反过来说,如果一件东西没有湿性,它的轨则不同于水的轨则,便不能生起水的了解。”这段话使我受到莫大启示。戏曲表演中所说的“法”,也应当指的是“一定的轨则”。戏曲表演有它本身的美学原则、艺术个性和相状特点。同是“手、眼、身、法、步”,它与武术、舞蹈、杂技、体操就各有不同,绝非一模一样 ;即使同是“戏剧”,它与话剧、舞剧、歌剧、音乐剧也各自有别。戏曲应该是戏曲的,就是靠“法”来规范。俞振飞曾说 :“(它)似乎应是指手、眼、身、步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协调,指身体各部位训练中的规范、法则与相互协调。”他还说 :舞台上的表演“要讲究美,还是离不开‘法’字”。演员身体各部位的联系与协调都是由“法”管着的。(见《俞振飞艺术论集》第287至288页)也曾听王荣增兄说过,戏曲界老前辈也有“手为势,眼为灵,身为主,法为源,步为根”的说法。“法”实指戏曲表演所不能背离的矩矱,否则就不是戏曲了,如失去了湿性,就不是水了一样,它是主宰戏曲表演意念和神韵的技法。

《辞源》(第1748页)在“法”字词条释文第三项中说:“法:标准,模式。《管子·七法》:而“衡石、斗斛、角量”,都说的是古代量器、衡器的名称。由此引申开来,可以说“法”即是检测舞台表演形态的“度、量、衡”。遵照“法”做到精准、恰切就合格,被认可。短缺、过火,另一相状,就不是戏曲的。

演员自幼学艺时,教师要求学生练得准确、规范,基本功才算扎实,否则,“山东胳膊,直隶腿,无法度,无规格”,就过不去。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京剧,为什么非要“明”师出高徒,为什么非要口传心授,才能真正代代相传呢?“师父不明弟子拙”,就教不出真正够格、名副其实的戏曲演员,或者教出来的不像戏曲演员。关键就是一个“法”字的欠缺,背离了戏曲的“一定轨则”。

戏曲的“法”,虽然是从表演形态说起的,然而就戏曲整体的特性而言,也离不开一个“法”字。即使有人想要“变法”,也不可变成另外一种性质和相状,那样的话就离京剧十万八千里了。一个好的编戏人、排戏人、演戏人、唱腔舞美设计人,无不应当是一个不背离戏曲轨则,坚守本体,严谨驾驭,良性创新的好手,如此才能编创出观众爱看,演员爱演,制作精良,魅力无穷,能够流传久远的好戏来。

本文由头条号“京剧之声"发布,钮骠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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